2024-08-06
(2024)苏0106民初6101号
原告南京朱氏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荣荃信贸易有限公司、 沈咏梅、孔珊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送达公告
孔珊玲: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朱氏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荣荃信贸易有限公司、沈咏梅、孔珊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6民初610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荣荃信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朱氏酒业有限公司货款 77130元;二、驳回南京朱氏酒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28元,由被告南京荣荃信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