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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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8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6诉前调20821号
原告谢红福诉被告彭佑勇、宁波骑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开庭质证公告
彭佑勇、宁波骑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谢红福诉被告彭佑勇、宁波骑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09时30在本院第5谈话室质证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