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09
(2024)苏0106民初5602号
本院受理赵登喜诉葛乃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6民初5602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葛乃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登喜劳务费81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81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18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