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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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9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6诉前调19519号
原告南京市鼓楼区广龙蔬菜副食品配送服务部、被告南京八个盘子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孙成国、焦勇、江苏云庄汇生态农产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庭前公告
南京八个盘子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孙成国、焦勇、江苏云庄汇生态农产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鼓楼区广龙蔬菜副食品配送服务部、被告南京八个盘子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孙成国、焦勇、江苏云庄汇生态农产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四被告支付货款8780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30479.84元(以87808元为基数,按照2020年1月的LPR4.15%加计50%计算资金占用利息,暂计至自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7月1日,其后发生的资金占用利息计算至货款付清时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