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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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9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6诉前调19631号
原告潘新亚与被告陆万珍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开庭送达公告
陆万珍: 本院受理的原告潘新亚与被告陆万珍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