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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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2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6民初7977号
原告豆思蓉与被告南京韵朗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赵磊、许家硕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南京韵朗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赵磊: 本院原告豆思蓉与被告南京韵朗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赵磊、许家硕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相关诉讼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归还原告支付的15500元中介费,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4日上午9: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