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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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4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6诉前调15571号
南京赛佰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富兵:
本院受理原告褚洪洋与被告南京赛佰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富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