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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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30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6民初11224号
无锡市大鹿岛商贸有限公司诉许秀兰、陈夕、何峥光、沙卫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许秀兰、陈夕、何峥光、沙卫强:本院受理无锡市大鹿岛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四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20号),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