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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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9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6诉前调19142号
开庭公告
吴康宝: 本院原告韩海成与被告吴康宝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相关诉讼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8650元、医疗器械费135元、交通费320元、营养费1000元、陪护费1000元、误工费40000元,以上合计6110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