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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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1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6民初12209号
原告董祥与被告吴波、南京白泽致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吴波、南京白泽致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董祥与被告吴波、南京白泽致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