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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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9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6民初8464号
原告中储智慧物流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诉被告潘乐乐、井背背、榆林市正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足诚商贸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开庭送达公告
潘乐乐、井背背、榆林市正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储智慧物流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诉被告潘乐乐、井背背、榆林市正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足诚商贸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