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20
(2024)苏0106民初12559号
原告南京首一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庆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魏士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南京庆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魏士广: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首一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庆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魏士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20号),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