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26
(2024)苏0106民初9795号
本院受理原告庞静诉被告陈松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6民初9795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陈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庞静租金8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8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