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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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30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6民初12789号
李洁、齐佩文、刘磊:
本院受理原告刘芳霞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和 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第30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