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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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2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6诉前调4678号
刘昊强:
本院受理赵正武诉刘昊强买卖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和 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