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请稍候,正在加载页面……
微博
2024-10-12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6民初13025号
洪建: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湖北路支行诉被告洪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444472. 1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算至2024年6月22日为利息14665.42元、罚息103.12元、复利4.93元,剩余利息、罚息、复利自2024年6月23日按照起按《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收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本案律师费17846元;3、判令原告就上述两项债权有权对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下庙村海赋尚城B-07栋一单元201室房屋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