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14
(2024)苏0106民初11888号
贵盼: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央门支行与被告贵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6民初11888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贵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央门支行归还商业借款本金691515.15元,支付利息34382.73元、罚息611.38元、复利1243.31元,并继续支付自2024年3月14日起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息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贵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央门支行归还公积金借款本金266220.33元,支付利息6053.49元、罚息177.84元,并继续支付自2024年9月14日起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三、如被告贵盼未能完全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央门支行有权就被告贵盼提供抵押的位于南京市玄武区营苑新寓22幢508室的不动产与被告贵盼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的所有款项;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央门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13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139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央门支行负担330元,由被告贵盼负担18809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