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14
(2024)苏0106民初11899号
王以梅: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王以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6民初11899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以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支付利息7284.68元、复利61.6元,并继续支付自2024年3月27日起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息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王以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律师费损失990元。案件受理费5925元,由被告王以梅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