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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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4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6民初11912号
刘自振: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刘自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6民初11912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刘自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归还借款本金32999.4元,支付利息(含罚息)935.98元、复利7.17元,并继续支付自2024年5月15日起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息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罚息、复利。案件受理费649元,由被告刘自振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