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14
(2024)苏0106民初11910号
南京恒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钱世军、赵南桥: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鼓楼支行与被告南京恒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钱世军、赵南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公告送达(2024)苏0106民初11910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恒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鼓楼支行归还借款本金190万元,支付利息7793.9元,并继续支付自2024年3月26日起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息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南京恒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鼓楼支行律师费损失3000元;三、被告钱世军、赵南桥对被告南京恒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京恒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鼓楼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2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240元,由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鼓楼支行负担240元,由被告南京恒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钱世军、赵南桥共同负担270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