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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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4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6民初11925号
陈海英、王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与被告陈海英、王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106民初11925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海英、王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归还公积金贷款本金464938.22元,支付利息8251.23元、罚息248.75元,并继续支付自2024年9月19日起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二、被告陈海英、王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归还商业贷款本金530325.57元,支付利息7570.35元、罚息46.35元、复利86.02元,并继续支付自2024年2月23日起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息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三、如被告陈海英、王志强未能完全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有权就被告陈海英、王志强提供抵押的位于南京市浦口区南浦路321号润富花园05幢2单元104室的不动产与被告陈海英、王志强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的所有款项;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7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负担500元,由被告陈海英、王志强共同负担1337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