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14
(2024)苏0106民初11903号
张默: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支行与被告余格格、张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6民初11903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余格格、张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支行归还借款本金1274311.31元,支付利息、罚息、复利68806.32元,并继续支付自2023年12月26日起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息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余格格、张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支行律师费损失68000元;三、如被告余格格、张默未能完全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支行有权就被告余格格提供抵押的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上善路8号汤山玉兰公馆2幢1207室的不动产与被告余格格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的所有款项。案件受理费175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500元,由被告余格格、张默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