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请稍候,正在加载页面……
微博
2024-10-14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6民初11915号
王月、赵红艳: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挹江门支行与被告王月、赵红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106民初11915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月、赵红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挹江门支行归还借款本金4264452.26元,支付利息132704.76元、罚息1260.62元、复利3524.27元,并继续支付自2024年3月7日起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息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王月、赵红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挹江门支行律师费损失44000元;三、如被告王月、赵红艳未能完全履行上述义务,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挹江门支行有权就被告王月提供抵押的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清水亭西路200号碧堤湾畔花园6幢2901室的不动产与被告王月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的所有款项;四、驳回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挹江门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296元,由被告王月、赵红艳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