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12
(2024)苏0106民初13356号
原告南京市鼓楼区广龙蔬菜副食品配送服务部诉南京艾方栖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陶嘉琦、马永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南京艾方栖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陶嘉琦、马永刚: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鼓楼区广龙蔬菜副食品配送服务部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四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20号),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