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21
(2024)苏0106诉前调15436号
原告南京市建邺区真云兵初级农产品经营部诉被告潘永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送达公告
潘永坚 :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建邺区真云兵初级农产品经营部诉被告潘永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20号),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