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22
(2024)苏0106诉前调22902号
原告姚自华与被告滕宏军、冷居英买卖合同纠纷应诉公告
滕宏军、冷居英:
本院受理原告姚自华与被告滕宏军、冷居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物欠款本金人民币 14408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3、欠款期间本金应付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 14: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