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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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2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6诉前调22596号
原告南京亿恒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国祥车辆租赁合同纠纷应诉公告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亿恒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国祥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双方于 2024年8月15日正式解除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车辆维修费:49410元、补偿金 9882元(49410元*20%=9880 元)、租金 11200元(2800元/月*4月)、逾期支付租金违约金 13440元(11200*1%*120日)、施救费1200元、停车费510元、叉车费490元,合计86132 元;2、本案诉讼费、公估费2470元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