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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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2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6民初14257号
南京市凯璇游泳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霍永力与被告南京市凯璇游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29法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