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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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3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6民初12206号
原告陈加训与被告叶志兵、叶志春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送达公告
叶志兵、叶志春: 本院受理原告陈加训与被告叶志兵、叶志春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6民初948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叶志兵、叶志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陈加训10万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叶志兵、叶志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