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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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6民初11918号
陈昕: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挹江门支行与被告陈昕、南京卧龙湖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6民初11918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挹江门支行归还借款本金2150957.44元,支付利息23048.11元、罚息90.35元、复利249.23元,并继续支付自2023年7月25日起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息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陈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挹江门支行律师费损失21000元;三、如被告陈昕未能完全履行上述义务,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挹江门支行有权就被告陈昕提供抵押的位于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卧龙湖大道1-7号10幢104室的不动产与被告陈昕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的所有款项;四、驳回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挹江门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907元,由被告陈昕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