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31
(2024)苏0106民初7575号
原告何胜标诉被告张致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张致峰:本院受理原告何胜标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106民初7575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致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胜标劳务费574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74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3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何胜标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