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31
(2024)苏0106民初8339号
原告南京烁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于豪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于豪杰: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烁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于豪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106民初8339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判决如下:被告于豪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南京烁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3064.8元及逾期利息(以3064.8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