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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购买房屋,房屋收益如何分配?
日期: 2018-12-03 浏览次数:

共有制度是《物权法》所有权制度的重要内容,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所谓共有,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同一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在法律上,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

而对于按份共有购买房屋,房屋收益如何分配?一方拒绝支付购房款又该怎么办?

2002年5月,郑某与李某及廖某共同出资购买了A房屋,由李某以其名义向银行贷款。2003年7月30日,李某(甲方)、郑某(乙方)及廖某(丙方)签订《协议》。

协议约定:购房款由甲、乙、丙三方按55%、35%、10%承担,即甲方享有涉案房屋的55%产权、乙方享有35%产权、丙方享有10%产权;如涉案房屋用于出租,所得租金收入也由甲、乙、丙三方按55%、35%、10%所有。

自2005年9月14日起李某以其他单位名义使用A房屋进行经营,后A房屋的贷款一直由李某和廖某按月偿还,其中廖某承担了月还款本息总额的10%,其余90%系李某出资偿还。贷款全部清偿时,李某累计偿还贷款本息613505.58元。

因郑某未能按约定承担购房款,李某多次向其索要未果,遂诉至鼓楼法院。

原告李某诉请:

被告郑某返还原告李某垫付的房屋贷款本息合计214727元,并支付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0年6月19日起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止)。

被告郑某辩称:

涉案房屋实际上是出租使用的,按照协议,郑某所享有的利益应当包括出租收益,李某已向郑某支付了一部分租金,折算后,郑某同意承担自2011年8月1日起至2012年5月23日止的十个月还款份额。

面对他们的说法,法院又会怎么认为呢?

郑某是否应当承担贷款?

李某与郑某及廖某签订的《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该协议依法成立并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根据协议约定,郑某应当支付按揭款(贷款本息)的35%,现李某累计偿还贷款本息613505.58元,故郑某应当承担贷款本息214726.95元。

A房屋出租收入是否可抵扣被告应负担贷款?

三方在《协议》对租金收入的分配进行了约定,但未对非三人共同使用的情况如何处理进行明确约定。李某以其他单位名义使用A房屋进行经营。由于该其他单位与郑某并无关联,李某以其他单位名义使用A房屋应视为出租。郑某未因涉案房屋的使用享受任何利益,故A房屋在该期间相当于租金收入的部分可以参照租金收入分配比例进行分配。

法院综合考虑双方之间的关系和同地段的租金标准等因素酌定租金收入为301266.67元。按照租金收入的分配比例,郑某应分得105443.33元。为减少双方当事人诉累,该相当于租金的收入直接在郑某应负担的贷款本息中扣除,郑某仍应向李某支付贷款本息109283.62元。

被告是否需要支付利息?

由于双方未约定郑某支付贷款本息的时间,亦未约定利息。故李某自2010年6月19日起主张利息依据不足;但李某可主张自起诉日即2015年9月1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标准参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因此,李某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部分予以支持。

判决如下:

郑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李某109283.62元和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9月1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鼓小助有话说:

共有人如何利用共有财产,应当由全体共有人通过约定来决定;在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共有人应当根据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来行使权利,如若产生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分割共有财产。

共有人之间约定了债务分担份额,各共有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但该约定只对共有人产生效力,而不能发生对外效力,全体共有人应对债权人承担连带债务;但如果债权人在发生债务之前,已经知道共有人之间的债务分担份额的,可以认定共有人之间的约定可以对抗该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