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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包装修,工期延误谁的“锅”?
日期: 2018-12-24 浏览次数:

从典雅中式、简约日式、复古美式等,众多装修风格中确定自己心仪的装修方案,亲自挑选材料,满怀期待入住温馨小窝,而此时却发生工期延误的情况,增加了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家装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程,发生工期延误谁应为此买单?

张某为给自家新房进行装修,找到某装饰公司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承包方式为“承包人包工、部分包料,发包人提供部分材料”,工期为75天,自2015年8月7日至2015年10月22日,保修期为24个月。

同日,张某与某装饰公司及某科技公司签订了《装修保服务合同》,约定了由某科技公司提供“装修保”服务;装修工程承包方式为半包;因甲方张某原因造成设计变更或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影响工期,工期相应顺延。

2015年8月7日,某装饰公司进入现场施工,之后张某陆续对水电项目、油漆工进行了验收。期间因等待张某购买材料延误了一定工期。直到2016年3月7日,双方才进行了竣工验收。

装修好没过多久,张某发现房屋居然存在墙面起包、开裂、顶面开裂等现象,找到某装饰公司协商修复未果,遂诉至鼓楼法院

原告张某诉请:

1、被告为原告修复装修出现的问题;

2、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完工的违约金9800元。

被告某装饰公司辩称:

原、被告双方约定的保修期为二十四个月,起算时间为验收合格之日起起算,现保修期已过,且根据第三方提供的验收单可以看出,被告的施工已经通过了验收,本案的工程系半包装修,主要材料均由原告提供,因原告提供的部分商品未能及时到达,造成了被告停工。

面对双方的说法,法院又会怎么认定?

法院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关于装修修复问题

张某主张某装饰公司施工后其房屋内出现了墙面起包、开裂、顶面开裂及踢脚线脱落等情况,并提供了照片、短信和电子邮件等证据,因上述证据所反映的问题与法院现场勘查发现的情况一致,故法院对张某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定,对张某主张的上述事实亦予以确认。

因正常情况下房屋不会存在上述问题,且某装饰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系张某使用不当造成的,故法院认定上述问题系装修质量问题。因约定的质保期为2年,且张某起诉时尚未超过该期限,故张某请求判令某装饰公司对装修问题进行修复,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工期拖延问题如何认定?

虽装修合同约定的工期为2015年8月7日至2015年10月22日,但因《装修保服务合同》约定:“因甲方原因造成设计变更或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影响工期的,工期相应顺延”,故因张某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当相应顺延。

本案中,张某早在2015年9月7日即对水电工程进行了验收,此后显然应当进行泥木工程,而回访记录显示直至9月22日仍在等待瓷砖进场,故某装饰公司辩称其因张某购买材料延误了工期,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确认。

因张某提供的托运单显示,其至2015年10月1日还在购买瓷砖,故法院认定张某在2015年9月8日至2015年10月1日期间导致了工期拖延,共计24天。综上,根据双方约定的工期,以及法院认定的工期顺延的时间,法院认定装修完工时间应是2015年11月16日。

延期违约金如何认定?

涉案工程于2016年3月7日验收合格,因张某验收合格的时间晚于法院认定的应当竣工交付的时间,故法院对张某主张的某装饰公司存在拖延工期的事实,予以认定。

根据法院认定的应当完工时间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时间,法院认定某公司拖延了工期112天。因双方约定由于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1天向对方支付违约金40元,故法院认定某装饰公司应向张某支付违约金4480元(112天×40元/天)。

判决如下:

1、被告某装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对A房屋内出现的墙面起包、开裂、顶面开裂、踢脚线脱落等问题进行修复;

2、被告某装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张某支付延期完工的违约金4480元;

3、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鼓小助有话说

一、施工前做好准备工作

施工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做好详尽的施工进度计划,明确整个工程项目的工期安排,以便于控制工程进度。对于需要发包方提供材料的,应及时告知工程进度。另外,施工单位要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再进场施工,避免因施工手续不全而造成停工及行政处罚。

二、及时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施工结束后要及时向发包方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争取早日确定竣工日期,进而确定工期;对于发包方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的,应当予以催告。避免因发包方怠于验收而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