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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了结协议”的事能否算了,请看法官如何定
日期: 2018-12-27 浏览次数:

上周末,2018年最后一次,全国大学生英语四六级考试,考完了!!!这次你准备好了吗?是裸考,还是像上次那样“轻装上阵”?No,No,No,你要和四六级将“爱情了结到底”!然而今天故事里主人公们,矛盾了结的却不是“很到位”

某建设工程经招投标程序由乙公司成功竞标,乙公司负责期间将A路段道路建设发包给甲公司实际承建。A路段施工期间,为防止路面坑洼,甲公司在路面铺设统一规格型号的专用铁板。但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后高度近视没有戴眼镜的田某,骑行至A路段时,因甲公司铺设的铁板,边缘处与地面高低不平,导致其摔倒受伤。经群众报警,派出所出警并呼叫120救护车将田某送至医院就诊。初诊诊断为擦伤和脚踝关节软组织挫伤。

2016年10月10日,甲公司赔付田某3000元,田某出具收条(了结协议),主要内容为:经甲公司负责人慰问调解,双方达成一致,一次性赔偿田某3000元。田某之后的一切伤害与甲公司无关。

然而直至2017年2月,经多次复诊,田某被确诊为右足跟骨骨折,原以为的软组织挫伤却是骨折,这下田某可不同意了,遂诉至鼓楼法院

原告田某诉请:

判令撤销田某向甲公司出具的收条(了结协议);判令乙公司、甲公司连带赔偿田某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手机维修费、电动车修理费,合计62505.32元。

被告乙公司辩称:

乙公司负责的A路段道路建设工程顶管工程经招投标程序,发包经甲公司承建。甲公司具备施工资质要求,乙公司在承包人选任上,没有过错。乙公司不负责施工,故田某即使是在施工路段摔伤,亦与乙公司无关,无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甲公司辩称:

甲公司派员上门并支付慰问金3000元,田某也出具了收条(了结协议),承诺关于摔伤一事一次性了结,与甲公司无关。且摔倒系田某自身车速过快、在严重近视的情况下未佩戴眼镜、疏于观察等自身过错导致的,应由其本人自担所有责任。

了解了事情经过,法院又会怎么认定呢?

法院认为:

本案中,乙公司经招投标程序,将A路段道路建设工程顶管工程交由甲公司施工,甲公司具有施工资质,故乙公司非实际施工人,对施工人的选任没有过错,不应作为因此工程施工过程中造成侵权的赔偿责任主体。

1责任承担如何划分?

甲公司作为该公共道路的施工人,因路面施工造成通行障碍和安全隐患,应当履行两项法定义务,一是设置明显标志,二是采取安全措施。甲公司在地面上铺设专用铁板,用以缓冲地面坑洼造成的不利因素,应视为已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但甲公司未在施工处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存在过失。同时,因事发路面已经铺设铁板,路面坑洼状况得以改善,田某在高度近视的情况下未佩戴近视眼镜,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力等主观过失是事故发生的最主要原因,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甲公司未尽安全提示义务,应对田某的损害承担轻微责任,法院确定其责任比例为15%,田某自行承担85%。

2田某是否有权要求撤销收条(了结协议)?

2016年10月10日,田某出具收条时,田某的伤情尚未最终确认为骨折,直至2017年2月,方才最后确诊。故田某对自身的伤情存在重大误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重大误解所为的民事行为,其有权撤销,且其撤销权的行使,未超过法定的除斥期间,为防止权利义务严重失衡,保障相应的合法权益,田某要求撤销其出具的了结性收条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3田某的各项损失如何认定?

对于误工费,参照2016年度服务业的收入标准,法院酌定为6个月共计25000元;田某的伤情在脚踝处,护理依赖程度较小,故护理费按1000元/月×5个月,确定为5000元。

对于医疗费、营养费、电动车和手机受损维修费用法院确认分别为4505.32元、2700元、700元。以上5项费用合计37905.32元,按照15%的责任比例,甲公司应承担5685.80元。扣除其已支付的3000元,还需再支付2685.80元。

判决如下

1、撤销田某于2016年10月10日出具的所载纠纷一次性了结的收条;

2、被告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田某各项损失2685.80元;

3、驳回原告田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鼓小助有话说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者是施工人,而不是建设人。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上述案例中,田某高度近视又未佩戴眼镜,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对于未确诊时的收条(了结协议),系因重大误解所为的民事行为,其有权撤销。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以及一方或第三人以欺诈、胁迫手段,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