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苏0106刑初78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煌,男,1971年10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4197110065534,汉族,大学文化,济南嘉业正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惠安小区68栋-2,户籍地:山东省招远市阜山镇观上陈家村400号。2018年10月2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田华锋,江苏双汇(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云涛,男,1971年12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1919711212661X,汉族,初中文化,成都金玉天成维保食品经营部会计,户籍地:吉林省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公北沟村七组。2018年10月2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徐孝卿、王芳,江苏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爽,男,1984年2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4198402101238,汉族,大学文化,济南嘉业正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讲师,户籍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旧州乡北顺民屯村176号。2018年10月2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徐志强,江苏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阳春,男,1978年4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1197804294650,汉族,初中文化,济南嘉业正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讲师,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湾沚镇百花行政村粟湾自然村42号。2018年10月2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林志刚,江苏臣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庞雪冬,男,1976年9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2197609273613,汉族,大学文化,济南嘉业正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聘用讲师,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40号2号楼1单元501号。2018年10月2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谢文伟,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蔡俊旺,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万鹏,男,1979年6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7906040213,回族,大学文化,济南嘉业正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讲师,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恒大都市广场1栋二单元3005室,户籍地:吉林省榆树市培英街十委69组。2018年10月2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曼曼,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远芳,女,1977年12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7712191542,汉族,初中文化,成都金玉天成维保食品经营部负责人,户籍地:陕西省安康市市辖区大同镇高楼村一组。2018年10月2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娇,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钟小菊,女,1972年6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119720602784X,汉族,小学文化,成都金玉天成维保食品经营部业务员,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金花九架车村2组。2018年10月2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娟,江苏德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冉茂华,女,1971年6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710612334X,汉族,初中文化,成都金玉天成维保食品经营部业务员,户籍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中新镇五碑村11组019号。2018年10月2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指派辩护人王骥,江苏真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段子会,女,1984年11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4198411040623,汉族,小学文化,成都金玉天成维保食品经营部业务员,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界牌镇朝阳新城A区一栋503室,户籍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德党镇勐汞村委会青松组。2018年10月2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庆磊、钱忠平,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志英,女,1970年12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619701202674X,汉族,初中文化,成都金玉天成维保食品经营部业务员,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136号9栋5单元1楼1号。2018年10月2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指派辩护人彭鹏、王正香,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全友,女,1969年5月3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6905319320,汉族,初中文化,成都金玉天成维保食品经营部业务员,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388号1栋1单元1204室,户籍地:河南省任丘市泰山道华北石油综合8区2小区34栋3单元102室。2018年10月2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指派辩护人刘静,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好利,男,1990年4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519900419553X,汉族,大学文化,上海康择堂食品店负责人,户籍地:山东省招远市阜山镇观上陈家村401号。2018年10月2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方盼、李春林,江苏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沙侨玉,女,1993年9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81199309165325,汉族,大学文化,上海康择堂食品店业务员,户籍地:河南省邓州市高集乡明池村沙湾96号。2018年10月2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鞠哲、钱俊杰,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任海东,男,1990年10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1199010156874,汉族,初中文化,上海康择堂食品店业务员,户籍地:吉林省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老房身村一组。2018年10月2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指派辩护人曹文龙、李正武,江苏君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房新雅,女,1999年5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2199905262822,汉族,初中文化,上海康择堂食品店业务员,户籍地:山东省梁山县韩岗镇房村036号。2018年10月2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卢增宽、于利娜,江苏增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宏涛(曾用名张宁超),男,1991年2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6199102101617,汉族,大专文化,上海康择堂食品店业务员,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首善镇北兴村九组29号。2018年10月2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指派辩护人吴晓琳,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冯珂,女,1998年1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980108394X,汉族,大学文化,上海康择堂食品店业务员,住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曹杨六村12号楼1210室,户籍地:河南省汝南县常兴镇冯楼村冯楼29号附1号。2018年10月2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取保候审。
指派辩护人张子清,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桂娟,女,1993年12月3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5199312300920,汉族,初中文化,上海康择堂食品店业务员,住上海市宝山区菊太路999弄107号501室,户籍地:海南省海口市新竹镇庄坡村007号。2018年10月2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青(曾用名董亚平),女,1987年9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619870913292X,汉族,大学文化,上海康择堂食品店业务员,住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谈店乡刘营村杨土楼村民组,户籍地:河南省横川县上油岗乡尤庙村祝寨组004号。2018年11月2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取保候审。
指派辩护人陈云、马天保,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葛彬,男,1990年10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4199010027516,汉族,大专文化,青岛康泽堂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负责人,户籍地:山东省平阴县榆山街道办事处三山峪村64号。2018年10月2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勇,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巧,女,1987年5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83198705296623,回族,高中文化,青岛康泽堂食品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祝阳镇梭西村277号。2018年10月2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指派辩护人王晓影,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方磊,男,1989年5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81198905273537,汉族,大专文化,青岛康泽堂食品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地:山东省临清市金郝庄镇刘方庄村75号。2018年10月2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陈莉莉,江苏恒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德武,男,1990年10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23199010015419,满族,大专文化,青岛康泽堂食品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大宁街12号S4-300。2018年10月2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玉雪,江苏巨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玲娟,女,1988年4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8804284287,汉族,中专文化,乌鲁木齐鑫达康食品经营部负责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宏怡花苑12幢5单元502室,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红桥镇15团1连11栋9号。2018年10月2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晓,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常旭燕,女,1997年8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3199708150620,汉族,大专文化,乌鲁木齐鑫达康食品经营部业务员,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金沟河镇柳树沟村六巷7号。2018年10月2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剑闽,江苏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雷文莉,女,1998年6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1199806057029,汉族,中专文化,乌鲁木齐鑫达康食品经营部业务员,户籍地:甘肃省清水县秦亭镇店子村苗坡31号。2018年10月2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2019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立俊、覃莉,江苏恒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丽影,女,1970年7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702197007041629,汉族,高中文化,天津康健安食品经营部负责人,户籍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东升乡东升村1组。2018年10月2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丁勤,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召仁,男,1989年11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3198911128710,汉族,大学文化,天津康健安食品经营部副负责人,户籍地:山东省沂水县许家湖镇北社村845号。2018年10月2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指派辩护人万里,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艳苹,女,1992年6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02199206262027,汉族,中专文化,天津康健安食品经营部业务员,户籍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落垡镇把什营村016号。2018年10月2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谢英刚,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祖光,男,1994年10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2199410054616,汉族,初中文化,天津康健安食品经营部业务员,户籍地:天津市武清县河西务镇郑庄村2区2排1号。2018年10月2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王松涛,江苏锐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静静,女,1991年4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9104023544,汉族,大专文化,天津康健安食品经营部业务员,住山东省沂水县许家湖镇北社村845号,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零口办零塬村新庄组85号。2018年10月2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指派辩护人崔立鹤、孟凡营,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满,男,1994年3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119940304681X,汉族,初中文化,南京衡鸿堂食品经营部负责人,户籍地:吉林省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老房身村一组。2018年10月2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孙侨,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铁新,男,1993年11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1199311056818,汉族,高中文化,南京衡鸿堂食品经营部业务员,户籍地:吉林省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老房身村三组。2018年10月2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司宁、崔国彪,江苏共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露苗,女,1996年9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13199609083620,汉族,大专文化,南京衡鸿堂食品经营部业务员,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小沙东村133-1号。2018年10月2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陶永祥,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戴波,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金帅,男,1993年2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1199302116815,汉族,初中文化,南京衡鸿堂食品经营部业务员,户籍地:吉林省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老房身村一组。2018年10月2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林冬冬,江苏冠文(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言,男,1990年5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82199005232731,汉族,大专文化,济南晟宁食品经营部负责人,户籍地:山东省新泰市楼德镇西城前村通天街285号。2018年10月2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指派辩护人李美佳,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派辩护人唐子洵,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祖先三,男,1971年9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11197109054217,汉族,初中文化,济南嘉业正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兼任济南晟宁食品经营部业务员,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白泽湖乡白泽居委会祖家组3-2号。2018年10月2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徐泽萍,江苏东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立芝,男,1968年11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622196811284354,汉族,大专文化,济南晟宁食品经营部业务员,住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黄海路街道办事处万光小区15号楼4单元6号,户籍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新城西巷28号内9号。2018年11月2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指派辩护人李虎,浙江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明娇,女,1992年11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02199211255422,汉族,大专文化,济南晟宁食品经营部业务员,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贾家庄24号。2018年11月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取保候审。
指派辩护人万吉,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鹏,男,1978年1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519780101241X,汉族,初中文化,济南晟宁食品经营部业务员,户籍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西关北村29号。2018年11月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指派辩护人王海源、汪小青,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魏书文,女,1995年9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9509186847,汉族,中专文化,济南晟宁食品经营部业务员,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市双山街道办事处盛世国际7-3202,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市曹范镇宋家庙村大街105号。2018年11月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2019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谢冬雪,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忠国,男,1973年1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11197301152313,汉族,大专文化,贵阳市欣达华康维保个人食品经营部负责人,户籍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德汇路99号51号楼1单元103号。2018年10月2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孔凡健,江苏非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江娟,女,1996年1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6199601105925,汉族,大专文化,贵阳市欣达华康维保个人食品经营部业务员,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贵州大学北校区2栋203室,户籍地:贵州省纳雍县寨乐乡新发村三组。2018年12月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取保候审。
指派辩护人吴成玉、蔡宁,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初晓鹏,男,1981年3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9198103145479,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济南康泽堂讲师,户籍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魁玉路富甲小区18号楼2单元1102室。2019年1月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费烜,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劲兵,男,1982年6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3198206030511,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济南康泽堂讲师,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南宁路14号1号楼1单元301户,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花园路新开河社区委8组。2018年11月2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指派辩护人汪晴露,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小宁,女,1991年2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6199102101625,汉族,大专文化,原系贵阳欣达华康贵阳工作站业务员,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首善镇双明村2组44号。2018年10月3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取保候审。
指派辩护人王娟娟、孙倩,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方后亮,男,1987年6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81198706272236,汉族,高中文化,原系成都华康益寿托管中心成都工作站负责人,住山东省滕州市龙泉街道塔寺社区中央城B区10号楼1单元1604室,户籍地:山东省滕州市姜屯镇闫西村218号。2018年11月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吾采灵,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温想哥(又名温霞),女,1985年11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319851123772X,汉族,初中文化,原系贵阳欣达华康贵阳工作站业务员,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安井村渔安新城B9-30-4,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金宝镇掌村沟7组15号。2018年11月1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指派辩护人周玉,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夏双菊,女,1995年10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2319951007082X,汉族,中专文化,原系贵阳欣达华康贵阳工作站业务员,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二戈村八二组,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六屯镇陆丰村大麻窝组。2019年1月2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取保候审。
指派辩护人陈佳,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玉霞,女,1977年3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7197703024227,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成都华康益寿托管中心业务员,户籍地:四川省洪雅县中保镇桐升社区1组。2019年2月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肖家秀,四川金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建红,男,1994年2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0199402135572,汉族,中专文化,原系澳德国际健康连锁重庆分站业务员,住重庆市南岸区东园新区奥园越时代B区3栋17-6,户籍地:重庆市丰都县仙女湖镇卢家山村二组57号。2019年1月2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取保候审。
指派辩护人张妍菲,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真真,女,1989年9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6198909266820,汉族,高中文化,原系贵阳欣达华康贵阳工作站业务员,户籍地:山东省商河县白桥乡白桥村573号。2019年2月2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取保候审。
指派辩护人陈亮,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正梅(曾用名何政梅),女,1992年4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21199204123425,汉族,大专文化,原系贵阳欣达华康贵阳工作站业务员,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宝山北路17号院,户籍地:贵州省开阳县宅吉乡三联村上寨组。2019年1月1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取保候审。
指派辩护人魏国俊、章凤,江苏盛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蔺富静,女,1996年4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21199604196623,汉族,中专文化,原系贵阳欣达华康贵阳工作站业务员,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高寨乡平寨村顶趴组。2019年1月2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取保候审。
指派辩护人陈鹏云,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杰阳(曾用名徐阳),男,1989年7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3198907201336,汉族,中专文化,原系成都华康益寿托管中心业务员,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天元镇天鹤小区9栋1单元2-1室,户籍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天元镇武庙村9组。2019年3月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取保候审。
指派辩护人杨丽春,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班明秀,女,1995年10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9199510103946,苗族,中专文化,原系贵阳欣达华康贵阳工作站业务员,户籍地:贵州省长顺县鼓扬镇摆茶村云脚组。2019年1月1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取保候审。
指派辩护人范逸萍、陈豪,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鼓检诉刑诉〔2018〕1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煌、刘云涛、赵爽、徐阳春、庞雪冬、万鹏、陈远芳、钟小菊、冉茂华、段子会、朱志英、王全友、王好利、沙侨玉、任海东、房新雅、张宏涛、冯珂、王桂娟、董青、葛彬、张巧、刘方磊、张德武、马玲娟、常旭燕、雷文莉、杨丽影、刘召仁、刘艳苹、王祖光、孙静静、郭满、王铁新、张露苗、金帅、吴言、祖先三、孙立芝、张明娇、李鹏、魏书文、李忠国、江娟等44人犯诈骗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年3月29日以宁鼓检诉刑追诉〔2019〕10号追加起诉决定书追加起诉了王煌、刘云涛、赵爽、徐阳春、庞雪冬、陈远芳、吴言、祖先三、孙立芝、李鹏、李忠国、江娟等12人的部分犯罪事实,以宁鼓检诉刑追诉〔2019〕1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追加起诉了初晓鹏、肖劲兵、张小宁、方后亮、温想哥、夏双菊、李玉霞、刘建红、刘真真、何正梅、蔺富静、徐杰阳、班明秀等13人的犯罪事实。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长朱赫、检察员姚旭、姚烈、李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煌及其辩护人田华锋、被告人刘云涛及其辩护人徐孝卿和王芳、被告人赵爽及其辩护人徐志强、被告人徐阳春及其辩护人林志刚、被告人庞雪冬及其辩护人谢文伟和蔡俊旺、被告人万鹏及其辩护人张曼曼、被告人陈远芳及其辩护人徐娇、被告人钟小菊及其辩护人张娟、被告人冉茂华及其辩护人王骥、被告人段子会及其辩护人王庆磊、被告人朱志英及其辩护人彭鹏、被告人王全友及其辩护人刘静、被告人王好利及其辩护人方盼、被告人沙侨玉及其辩护人鞠哲、被告人任海东及其辩护人曹文龙、被告人房新雅及其辩护人于利娜、被告人张宏涛及其辩护人吴晓琳、被告人冯珂及其辩护人张子清、被告人王桂娟、被告人董青及其辩护人陈云、被告人葛彬及其辩护人李勇、被告人张巧及其辩护人王晓影、被告人刘方磊及其辩护人陈莉莉、被告人张德武及其辩护人李玉雪、被告人马玲娟及其辩护人吴晓、被告人常旭燕及其辩护人王剑闽、被告人雷文莉及其辩护人张立俊和覃莉、被告人杨丽影及其辩护人丁勤、被告人刘召仁及其辩护人万里、被告人刘艳苹及其辩护人谢英刚、被告人王祖光及其辩护人王松涛、被告人孙静静及其辩护人崔立鹤、被告人郭满及其辩护人孙侨、被告人王铁新及其辩护人崔国彪、被告人张露苗及其辩护人陶永祥、被告人金帅及其辩护人林冬冬、被告人吴言及其辩护人李美佳、被告人祖先三及其辩护人徐泽萍、被告人孙立芝及其辩护人李虎、被告人张明娇及其辩护人万吉、被告人李鹏及其辩护人王海源、被告人魏书文及其辩护人谢冬雪、被告人李忠国及其辩护人孔凡健、被告人江娟及其辩护人蔡宁、被告人初晓鹏及其辩护人费烜、被告人肖劲兵及其辩护人汪晴露、被告人张小宁及其辩护人王娟娟、被告人方后亮及其辩护人吾采灵、被告人温想哥及其辩护人周玉、被告人夏双菊及其辩护人陈佳、被告人李玉霞及其辩护人肖家秀、被告人刘建红及其辩护人张妍菲、被告人刘真真及其辩护人陈亮、被告人何正梅及其辩护人魏国俊和章凤、被告人蔺富静及其辩护人陈鹏云、被告人徐杰阳及其辩护人杨丽春、被告人班明秀及其辩护人陈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2年开始,被告人王煌出资并纠集骨干成员相继在济南市、青岛市、天津市、成都市、南京市、上海市、乌鲁木齐市、贵阳市、重庆市等地分别成立了济南晟宁食品经营部、青岛康泽堂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康健安食品经营部、成都金玉天成维保食品经营部、南京衡鸿堂食品经营部、上海康择堂食品店、乌鲁木齐鑫达康食品经营部、贵阳市欣达华康维保食品经营部、重庆澳德国际作为营销站点,任命骨干成员为站点负责人,招募业务员,搭建营销平台。
2017年1月18日,王煌与王宝坤(另案处理)共同出资,在济南市成立济南嘉业正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煌为实际控制人,祖先三为法定代表人兼会计。该公司先后将以人民币43.89元/盒(以下币种同)和45.9元/盒价格购入或定制的“特瑙芯安压片糖果”、“千金方元宝枫凝胶糖果”等普通糖果食品虚构为能够治疗心脑血管疾病的药品,组织各营销站点以987元/盒的价格向被害人推销,以此骗取钱财。
被告人王煌作为各经营站点实际出资人和负责人,全面管理各站点经营,调配讲师、资金和产品,并制定了详细的管理制度,统一组织培训、演练和经验交流。刘云涛作为总会计,直接管理各站点财务,辅助调配资金、讲师和产品。同时,王煌组织被告人庞雪冬(化名“庞博”)、赵爽(化名“赵东晖”)、徐阳春(化名“徐峰”)、万鹏、肖劲兵等人作为讲师在各站点使用虚假医学专家身份和统一话术、推销流程,与各站点负责人及业务员分工协作,相互配合,欺骗被害人购买产品。长期以来,形成了以王煌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刘云涛、庞雪冬、赵爽、徐阳春、万鹏、葛彬、郭满、杨丽影、马玲娟、王好利、吴言、陈远芳、李忠国为骨干成员,各站点业务员为参与者的诈骗犯罪集团。
其中:2017年4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王煌伙同被告人刘云涛在成都、上海、青岛、乌鲁木齐、天津、南京、济南、贵阳、重庆设立的营销站点实施诈骗160起,诈骗数额2102797元。被告人赵爽参与诈骗72起,诈骗数额1007464元;徐阳春参与诈骗58起,诈骗数额708745元;庞雪冬参与诈骗10起,诈骗数额164561元;万鹏参与诈骗3起,诈骗数额17766元;陈远芳参与诈骗31起,诈骗数额319119元;钟小菊参与诈骗10起,诈骗数额114268元;冉茂华参与诈骗6起,诈骗数额68908元;段子会参与诈骗7起,诈骗数额67091元;朱志英参与诈骗3起,诈骗数额21672元;王全友参与诈骗2起,诈骗数额15750元;王好利参与诈骗12起,诈骗数额195106元;沙侨玉参与诈骗5起,诈骗数额97120元;任海东参与诈骗5起,诈骗数额75012元;房新雅参与诈骗4起,诈骗数额73311元;张宏涛参与诈骗3起,诈骗数额59220元;冯珂参与诈骗2起,诈骗数额53298元;王桂娟参与诈骗3起,诈骗数额51519元;董青参与诈骗2起,诈骗数额51324元;葛彬参与诈骗12起,诈骗数额97550元;张巧参与诈骗4起,诈骗数额35616元;刘方磊参与诈骗4起,诈骗数额33404元;张德武参与诈骗3起,诈骗数额24630元;马玲娟参与诈骗10起,诈骗数额96726元;常旭燕参与诈骗8起,诈骗数额65142元;雷文莉参与诈骗2起,诈骗数额31584元;杨丽影参与诈骗21起,诈骗数额298074元;刘召仁参与诈骗6起,诈骗数额94752元;刘艳苹参与诈骗7起,诈骗数额84882元;王祖光参与诈骗5起,诈骗数额65142元;孙静静参与诈骗3起,诈骗数额53298元;郭满参与诈骗10起,诈骗数额171680元;王铁新参与诈骗4起,诈骗数额67116元;张露苗参与诈骗4起,诈骗数额57188元;金帅参与诈骗2起,诈骗数额47376元;吴言参与诈骗25起,诈骗数额293973元;祖先三参与诈骗11起,诈骗数额121401元;孙立芝参与诈骗3起,诈骗数额63168元;张明娇参与诈骗5起,诈骗数额37506元;李鹏参与诈骗3起,诈骗数额42288元;魏书文参与诈骗3起,诈骗数额29610元;李忠国参与诈骗7起,诈骗数额66090元;江娟参与诈骗2起,诈骗数额27636元;初晓鹏参与诈骗6起,诈骗数额84882元;肖劲兵参与诈骗3起,诈骗数额27636元;张小宁参与诈骗12起,诈骗数额166523元;方后亮参与诈骗5起,诈骗数额94752元;温想哥参与诈骗3起,诈骗数额45122元;夏双菊参与诈骗4起,诈骗数额47376元;李玉霞参与诈骗3起,诈骗数额53298元;刘建红参与诈骗4起,诈骗数额34506元;刘真真参与诈骗1起,诈骗数额24675元;何正梅参与诈骗2起,诈骗数额19740元;蔺富静参与诈骗1起,诈骗数额19740元;徐杰阳参与诈骗2起,诈骗数额15750元;班明秀参与诈骗2起,诈骗数额15792元。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特瑙芯安、千金方元宝枫胶囊等物证,物资申领表、检测报告、现金日记账、台账、个人记录本、工商营业执照、行政处罚记录、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书证,160名被害人陈述,王煌等57名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搜查、辨认、侦查实验、电子勘验检查等笔录,电子数据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煌等57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王煌、刘云涛、赵爽、徐阳春等4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庞雪冬、陈远芳、钟小菊、冉茂华、段子会、王好利、沙侨玉、任海东、房新雅、葛彬、马玲娟、常旭燕、杨丽影、刘召仁、刘艳苹、王祖光、郭满、王铁新、吴言、祖先三、孙立芝、李忠国、初晓鹏、张小宁、方后亮等25人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万鹏、朱志英、王全友、张宏涛、冯珂、王桂娟、董青、张巧、刘方磊、张德武、雷文莉、孙静静、张露苗、金帅、张明娇、李鹏、魏书文、江娟、肖劲兵、温想哥、夏双菊、李玉霞、刘建红、刘真真、何正梅、蔺富静、徐杰阳、班明秀等28人诈骗数额较大。上述被告人为共同实施诈骗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犯罪集团,其中王煌系主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应当按照犯罪集团的全部罪行处罚;刘云涛、徐阳春、赵爽、庞雪冬、万鹏、陈远芳、王好利、葛彬、马玲娟、杨丽影、郭满、吴言、李忠国、初晓鹏、肖劲兵、张小宁、方后亮、温想哥等18人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钟小菊、冉茂华、段子会、朱志英、王全友、沙侨玉、任海东、房新雅、张宏涛、冯珂、王桂娟、董青、张巧、刘方磊、张德武、常旭燕、雷文莉、刘召仁、刘艳苹、王祖光、孙静静、王铁新、张露苗、金帅、祖先三、孙立芝、张明娇、李鹏、魏书文、江娟、夏双菊、李玉霞、刘建红、刘真真、何正梅、蔺富静、徐杰阳、班明秀等38人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冯珂、王桂娟、董青、吴言、魏书文、江娟、张小宁、夏双菊、刘建红、刘真真、何正梅、蔺富静、班明秀等13人系自首,葛彬有立功表现,均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煌辩解其作为公司负责人只是疏于管理,但未安排讲师冒充专家身份、人为控制检测结果,且没有要求将产品说成药品。其辩护人认为王煌无罪,主要理由:(1)王煌无诈骗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属于商业欺诈,且虚假宣传不必然导致购买;(2)公诉机关指控王煌将产品虚构为药品的证据不足。
被告人刘云涛及其辩护人提出:(1)刘云涛不是主犯,其受王煌安排负责记账,执行王煌关于资金和人员调配等方面的命令,领取5000元/月的固定工资,且无诈骗行为和犯罪所得,系从犯。(2)刘云涛系自动投案,且投案后即如实供述主要事实,其关于自己系从犯的辩解属于认识问题,并非不如实供述。(3)公诉机关指控其在犯罪集团中起核心作用缺乏证据。综上,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赵爽及其辩护人提出:(1)赵爽受雇于王煌,依王煌和刘云涛的授命讲课,按月领取工资并获取讲课费和销售提成;而组织客户及跟踪回款等关键行为均由站点主任完成,故应认定其为从犯。(2)其销售提成仅1%,获利较少,且系初犯,归案后坦白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愿意退赃退赔,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徐阳春及其辩护人提出:(1)徐阳春作为讲师受雇于王煌,讲课由公司安排,业务的完成靠各站点主任和业务员一一跟进,且提成少,系从犯。(2)其归案后坦白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愿意退赃退赔,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庞雪冬及其辩护人提出:(1)庞雪冬非公司员工,不受王煌领导,系专职讲师,仅讲课、推荐产品、拿讲课费,不参与其他环节,并非组织、策划或积极参与者,不属于犯罪集团中的一员,系从犯。(2)其归案后坦白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愿意退赃退赔,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万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万鹏系公司员工,仅参与济南站的三笔,系从犯;其归案后坦白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愿意退赃退赔,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远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辩解其任成都站主任时间不久。其辩护人提出:陈远芳作用较小,且任主任时间不长;获利少,仅月工资5000元加2%销售提成;归案后坦白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愿意退赃退赔,建议对其在三至五年间量刑。
被告人钟小菊、冉茂华、段子会、朱志英、王全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上述五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各被告人均系从犯,且多出于谋生目的被动卷入犯罪团伙,主观恶性较小;归案后坦白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愿意退赃退赔,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好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辩解其开始不知产品性质,且获利少,愿意退赃退赔。其辩护人提出:(1)公诉机关指控王好利参与诈骗被害人柏善明的27000元应予扣除,理由是:时任上海站主任系吕小娟,且当时吕小娟尚未怀孕、生育,不可能将工作交接给王好利。(2)王好利系从犯,提成仅3000多元,且归案后坦白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愿意退赃退赔,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沙侨玉、任海东、房新雅、张宏涛、冯珂、王桂娟、董青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其中沙侨玉辩解只干了半年;张宏涛辩解其收入少,说明主观上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认知较弱;王桂娟辩解其案发时已离职半年。沙侨玉、房新雅、张宏涛的辩护人提出:各被告人均系从犯;归案后坦白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愿意退赃退赔,主观恶性不深,建议适用缓刑。除上述辩护意见外,任海东的辩护人还提出:被害人刘静艳有两次退货,但第二次退货的数额未予扣减。冯珂、董青的辩护人还提出:二人系自首,其中冯珂参与时间短、次数少,系暑期打工误入歧途。
被告人葛彬及其辩护人提出:(1)其在接到公安机关让去办理手续的电话并前往途中,接到刘云涛电话,让其藏匿账本,其有机会逃跑而未逃跑仍前去公安机关,应认定自动投案。(2)其到案后协助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张巧,系立功。(3)其提成仅2000余元,现已部分退赔被害人损失,且获得全部被害人谅解。综上,建议对其在三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巧、刘方磊、张德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其中刘方磊、张德武辩解并不知自己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现已取得全部被害人谅解。上述三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各被告人均系从犯;归案后坦白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愿意退赃退赔;获利少,主观恶性不深,建议适用缓刑。其中张德武的辩护人还提出,张德武已适当退赔。
被告人马玲娟及其辩护人提出:马玲娟未虚构讲师身份、未单独推销产品或虚假检测,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且提成仅2000元,系从犯;归案后坦白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愿意退赃退赔。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常旭燕、雷文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均系从犯;归案后坦白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愿意退赃退赔,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杨丽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辩解其不知自己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且不管钱、不发货和接货,并非主犯。其辩护人提出:(1)杨丽影未虚构办公地址,且不管钱,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不明显;(2)其没有自主权,活动围绕讲师展开,且销售提成仅2%,应认定从犯,同时不应承担全部参与数额的连带退赔责任,否则罪责刑不相当;(3)计算犯罪数额时应考虑赠品的价值;(4)其迫于生计且法律意识淡薄导致误入歧途,主观恶性较小,且系坦白,认罪认罚。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召仁、刘艳苹、王祖光、孙静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但辩解不知自己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上述四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各被告人均系从犯;归案后坦白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愿意退赃退赔;获利少,主观恶性较小。王祖光的辩护人建议对业务员免予刑事处罚,其他辩护人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郭满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但辩解不知自己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其辩护人提出:郭满仅是王煌命令的执行者,且收入低,并非骨干分子和主犯;其归案后坦白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铁新、张露苗、金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均辩解自己不懂法。王铁新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李建勋并非王铁新的客户,其被骗的19700元应从王铁新被指控的数额中扣减;其未得赃,且犯罪情节轻微,建议对其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张露苗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四起事实中,有2起张露苗仅收款未获提成、1起仅获一半提成,且被害人均未辨认张露苗;张露苗系从犯,且坦白犯罪事实、愿意退赃退赔,建议对其适用缓刑。金帅的辩护人提出金帅主观恶性不深,且系从犯,有坦白情节,愿意退赃退赔,但作为业务员不应承担过高的退赔责任。
被告人吴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但辩解不知自己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且任职不久,未培训员工。其辩护人提出:吴言非主犯,系自首,且认罪、悔罪,愿意退赃退赔,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祖先三、孙立芝、张明娇、李鹏、魏书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其中孙立芝、张明娇、李鹏辩解,其不懂法,且参与的时间短或现已离职。祖先三的辩护人提出:其系从犯,当庭认罪,主观恶性小,愿意尽力退赔,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孙立芝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应定性为合同诈骗;孙立芝系从犯,且坦白、认罪、愿意退赃,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张明娇、李鹏的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均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愿意退赃退赔,建议适用缓刑。魏书文的辩护人提出:魏书文系从犯、自首;已全部退赔,建议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李忠国及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其参与诈骗江泽俊10818元的事实,发生在李忠国负责重庆站之前,其只是收了款,应从犯罪数额中扣减;李忠国受命于王煌,系从犯;其归案后坦白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愿意退赃,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江娟及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其参与诈骗周天智15792元,其实际收款7000元,尚欠8792元应从犯罪数额中扣减;其在补充起诉的重庆站相关事实中系自首、从犯,公诉机关未予认定;其参与犯罪时间短、获利少,且愿意退赃,主观恶性小,建议对其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初晓鹏及其辩护人提出:初晓鹏系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对自己行为的辩解不影响自首成立;初晓鹏系从犯,且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肖劲兵及其辩护人提出:肖劲兵系从犯,归案后坦白,且早已离职,愿意退赃,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小宁及其辩护人提出:张小宁系自首;不是组织、领导、策划者,系从犯;其早已离职,认罪、悔罪,愿意退赃,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方后亮及其辩护人提出:方后亮早已主动离职,主观恶性小,认罪、悔罪,愿意退赃退赔,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温想哥及其辩护人提出:温想哥现已离职,且任贵阳站主任时间很短,主观恶性小;归案后坦白,且认罪、悔罪,愿意退赃,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夏双菊、李玉霞、刘建红、刘真真、何正梅、蔺富静、徐杰阳、班明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其中李玉霞辩解其在得知公安机关找其并前往投案的路上被抓获,系自首。上述八名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各被告人均系从犯;夏双菊、李玉霞、刘建红、刘真真、何正梅、蔺富静、班明秀系自首,徐杰阳系坦白;各被告人均早已离职,在职时获利少,其中徐杰阳工作仅一个多月,主观恶性均不深,社会危害小,建议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犯罪集团和犯罪手段的事实
自2012年始,被告人王煌相继出资在济南市、青岛市、天津市、成都市、南京市、上海市、乌鲁木齐市、贵阳市、重庆市等地分别注册成立了济南晟宁食品经营部、青岛康泽堂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康健安食品经营部、成都金玉天成维保食品经营部、南京衡鸿堂食品经营部、上海康择堂食品店、乌鲁木齐鑫达康食品经营部、贵阳市欣达华康维保食品经营部、重庆澳德国际作为营销站点,并任命站点负责人,招募业务员,搭建营销平台。
2017年1月18日,王煌与王宝坤(另案处理)共同出资,在济南市成立济南嘉业正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煌为实际控制人,祖先三为法定代表人兼会计。该公司先后将以人民币43.89元/盒(以下币种同)和45.9元/盒的价格购入或定制的“特瑙芯安压片糖果”、“千金方元宝枫凝胶糖果”等普通糖果食品虚构为能够治疗心脑血管疾病的药品,组织各营销站点以987元/盒的价格向大众推销,以此骗取钱财。
被告人王煌作为各经营站点实际出资人和负责人,全面管理各站点经营,调配讲师、资金和产品,并制定了详细的包括日常事务管理、考核、财务、薪金和提成、档案、会议、工作纪律在内的管理制度,统一组织关于诈骗套路、“话术”的培训和演练,并进行经验交流。被告人刘云涛作为总会计,直接管理各站点财务,协助王煌调配资金、讲师和产品。同时,王煌组织被告人庞雪冬(化名“庞博”)、赵爽(化名“赵东晖”)、徐阳春(化名“徐峰”)、万鹏、肖劲兵等人作为讲师在各站点使用虚假医学专家身份和统一“话术”、推销流程,与各站点负责人及业务员分工协作,相互配合,通过虚假检测、诊疗等手段向被害人“下危机”,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欺骗被害人购买产品。长期以来,形成了以王煌为首要分子,刘云涛为骨干成员,讲师、各站点主任、业务员为参与者的诈骗犯罪集团。
该诈骗犯罪集团实施诈骗的流程如下:
1.各站点负责人通过报纸广告等媒体发布向60岁以上离退休老人赠送礼品和免费体检的信息,诱骗被害人前来登记。
2.各站点负责人和业务员在被害人领取礼品的过程中,以免费体检登记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的经济实力、心脑血管病史、服用保健品和药品历史、是否与子女同住等个人信息,并根据“三有一无”(有经济实力、有心脑血管病史、有服用保健品和药品历史,无子女同住)的标准选择作案对象。
3.各站点初步筛选出作案对象后,王煌、刘云涛调配讲师前往推销产品。同时各站点负责人和业务员根据从被害人处骗取的个人信息,将被害人的病情以字母和数字的方式标注在《颈部血管检查报告》和《听课座位表》上,提供给讲师,便于讲师“点病”。
4.讲师、站点负责人和业务员虚构公司和产品具有慈善背景、得到政府支持;将“特瑙芯安”、“千金方元宝枫”等糖果食品宣传为能够治疗心脑血管疾病的药品;将讲师包装成国内外心脑血管知名专家,以骗取被害人信任。
5.在对被害人进行颈动脉血管检测的过程中,各站点负责人、业务员采取人为控制检测结果或篡改检测结果的手段,夸大被害人病情,并以到北京总部送检为由不提供检测结果,避免被害人保存虚假检测报告等证据。
6.在讲师讲课过程中,讲师根据各站点提供的标注有病情暗号的资料和站点负责人、业务员现场提供的筛选信息,以“身体好不需要服用药品”或“病情太重需要到医院治疗”为由将没有明显购买意愿的老人劝离会场。
7.讲课后,在站点负责人或业务员陪同下,讲师对被害人开展“一对一”诊疗,讲师以不服用产品会耽误病情、后果严重等言语诱骗、恐吓被害人购买产品。
8.讲师、站点负责人和业务员发现被害人有购买意愿后,立即要求被害人确认购买数量并付款,实施“压单”,被害人未能当场付款的,由业务员陪同上门收取款项。
9.各站点负责人、业务员在推销产品后以托管为由,辅导老人服用产品,将病情进行延伸,继续灌输不服用产品的后果,诱骗被害人长期购买并服用产品。
10.诈骗实施完毕后,犯罪所得由被告人王煌、刘云涛统一调配,讲师、站点负责人、业务员分别按照犯罪金额的1%、2%、4%比例分配提成。
2018年7月本市公安机关接到上述相关诈骗线索后经初查,发现本市鼓楼区衡鸿堂食品经营部存在诈骗老年人的嫌疑,遂于同年9月28日立案侦查,经工作发现,该食品经营部实际控制人为被告人王煌,并存在以王煌为首,涉及全国9个省市以食品冒充药品实施诈骗的犯罪集团。截至案发,被告人陈远芳、王好利、葛彬、马玲娟、杨丽影、郭满、吴言、李忠国分别为成都、上海、青岛、乌鲁木齐、天津、南京、济南、贵阳和重庆的站点负责人。
二、关于在成都等九个城市实施诈骗的事实
2017年4月至2018年10月期间,以被告人王煌为首要分子的犯罪集团在成都、上海、青岛、乌鲁木齐、天津、南京、济南、贵阳、重庆设立的各营销站点共实施诈骗160起(被害人系75岁以上老年人的94起),诈骗数额2102797元。其中,被告人赵爽参与诈骗72起,诈骗数额1007464元;徐阳春参与诈骗58起,诈骗数额708745元;庞雪冬参与诈骗10起,诈骗数额164561元;万鹏参与诈骗3起,诈骗数额17766元;陈远芳参与诈骗31起,诈骗数额319119元;钟小菊参与诈骗10起,诈骗数额114268元;冉茂华参与诈骗6起,诈骗数额68908元;段子会参与诈骗7起,诈骗数额67091元;朱志英参与诈骗3起,诈骗数额21672元;王全友参与诈骗2起,诈骗数额15750元;王好利参与诈骗12起,诈骗数额195106元;沙侨玉参与诈骗5起,诈骗数额97120元;任海东参与诈骗5起,诈骗数额75012元;房新雅参与诈骗4起,诈骗数额73311元;张宏涛参与诈骗3起,诈骗数额59220元;冯珂参与诈骗2起,诈骗数额53298元;王桂娟参与诈骗3起,诈骗数额51519元;董青参与诈骗2起,诈骗数额51324元;葛彬参与诈骗12起,诈骗数额97550元;张巧参与诈骗4起,诈骗数额35616元;刘方磊参与诈骗4起,诈骗数额33404元;张德武参与诈骗3起,诈骗数额24630元;马玲娟参与诈骗10起,诈骗数额96726元;常旭燕参与诈骗8起,诈骗数额65142元;雷文莉参与诈骗2起,诈骗数额31584元;杨丽影参与诈骗21起,诈骗数额298074元;刘召仁参与诈骗6起,诈骗数额94752元;刘艳苹参与诈骗7起,诈骗数额84882元;王祖光参与诈骗5起,诈骗数额65142元;孙静静参与诈骗3起,诈骗数额53298元;郭满参与诈骗10起,诈骗数额171680元;王铁新参与诈骗4起,诈骗数额67116元;张露苗参与诈骗4起,诈骗数额57188元;金帅参与诈骗2起,诈骗数额47376元;吴言参与诈骗25起,诈骗数额293973元;祖先三参与诈骗11起,诈骗数额121401元;孙立芝参与诈骗3起,诈骗数额63168元;张明娇参与诈骗5起,诈骗数额37506元;李鹏参与诈骗3起,诈骗数额42288元;魏书文参与诈骗3起,诈骗数额29610元;李忠国参与诈骗7起,诈骗数额66090元;江娟参与诈骗2起,诈骗数额27636元;初晓鹏参与诈骗6起,诈骗数额84882元;肖劲兵参与诈骗3起,诈骗数额27636元;张小宁参与诈骗12起,诈骗数额166523元;方后亮参与诈骗5起,诈骗数额94752元;温想哥参与诈骗3起,诈骗数额45122元;夏双菊参与诈骗4起,诈骗数额47376元;李玉霞参与诈骗3起,诈骗数额53298元;刘建红参与诈骗4起,诈骗数额34506元;刘真真参与诈骗1起,诈骗数额24675元;何正梅参与诈骗2起,诈骗数额19740元;蔺富静参与诈骗1起,诈骗数额19740元;徐杰阳参与诈骗2起,诈骗数额15750元;班明秀参与诈骗2起,诈骗数额15792元。具体分述如下:
(一)2017年4月至9月间,被告人方后亮、陈远芳先后作为成都营销站点负责人,分别组织业务员被告人徐杰阳、李玉霞、钟小菊、冉茂华、段子会、朱志英、王全友等人,先后伙同讲师初晓鹏、赵爽、徐阳春、庞雪冬在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388号富临大厦1308室“金玉天成维保食品经营部”内,共诈骗36起,金额共计413871元。
1.2017年4月16日,被告人方后亮、李玉霞伙同讲师被告人赵爽,诱骗被害人唐永奉、曾秀珍夫妇购买20盒“芯脑得宁”,骗取19740元。
2.2017年6月18日,被告人方后亮、李玉霞伙同讲师被告人赵爽,诱骗被害人宋丕、刘世真夫妇购买24盒“芯源通”,骗取23688元。
3.2017年6月28日,被告人方后亮、李玉霞伙同讲师被告人初晓鹏,诱骗被害人粟声才购买10盒“芯源通”,骗取9870元。
4.2017年6月28日,被告人方后亮和周海莲(在逃)伙同讲师被告人初晓鹏,诱骗被害人厉福生、朱艳菊夫妇购买28盒“芯源通”,骗取27636元。
5.2017年12月20日,被告人方后亮和周海莲(在逃)伙同讲师被告人赵爽,诱骗被害人张国清、李永华夫妇购买14盒“芯源通”,骗取13818元。
6.2018年6月13日,被告人赵爽伙同被告人徐杰阳,诱骗被害人朱兴仁、徐长贤夫妇购买10盒“芯源通”,骗取9870元。
7.2018年6月29日,被告人徐阳春伙同被告人徐杰阳,诱骗被害人何仁秀、陈廷富夫妇购买6盒“千金方元宝枫”,骗取5880元。
8.2018年6月1日,被告人陈远芳、钟小菊伙同讲师被告人赵爽,诱骗被害人刘福业、陈素娥夫妇购买20盒“特瑙芯安”,后退10盒,计10盒,骗取9870元。
9.2018年6月15日,被告人陈远芳、钟小菊伙同讲师被告人赵爽,诱骗被害人贺启明、廖玲书夫妇购买5盒“特瑙芯安”,骗取4935元。
10.2018年6月14日,被告人陈远芳、钟小菊伙同讲师被告人赵爽,诱骗被害人王有生、肖泽云夫妇购买20盒“特瑙芯安”,骗取19740元。
11.2018年6月28日,被告人陈远芳、钟小菊伙同讲师被告人徐阳春,诱骗被害人彭永文购买6盒“千金方元宝枫”,骗取5880元。
12.2018年6月28日,被告人陈远芳、钟小菊伙同讲师被告人徐阳春,诱骗被害人刘有明、刘仕官夫妇购买16盒“千金方元宝枫”,后退6盒,计10盒,骗取9800元。
13.2018年7月15日,被告人陈远芳、钟小菊伙同讲师被告人徐阳春,诱骗被害人鱼兰芬购买2盒“千金方元宝枫”,后退1盒,计1盒,骗取987元。
14.2018年8月1日,被告人陈远芳、钟小菊伙同讲师被告人徐阳春,诱骗被害人刘学翠、杨连超夫妇购买16盒“千金方元宝枫”,骗取15680元。
15.2018年9月1日,被告人陈远芳、钟小菊伙同讲师被告人赵爽,诱骗被害人刘国彦购买6盒“特瑙芯安”,骗取5922元。
16.2018年8月30日,被告人陈远芳、钟小菊伙同讲师被告人赵爽,诱骗被害人田长洵、吴世铭夫妇购买24盒“特瑙芯安”,骗取23688元。
17.2018年9月14日,被告人陈远芳、钟小菊伙同讲师被告人庞雪冬,诱骗被害人苟正和、纪群茵购买18盒“特瑙芯安”,骗取17766元。
18.2018年6月1日,被告人陈远芳、冉茂华伙同讲师被告人赵爽,诱骗被害人许学英、彭邦雄夫妇购买10盒“特瑙芯安”,骗取9870元。
19.2018年7月15日,被告人陈远芳、冉茂华伙同讲师被告人徐阳春,诱骗被害人刘朝金、肖开琼夫妇购买6盒“千金方元宝枫”,骗取5880元。
20.2018年7月15日,被告人陈远芳、冉茂华伙同讲师被告人徐阳春,诱骗被害人郭孝慈购买10盒“千金方元宝枫”,骗取9800元。
21.2018年8月3日,被告人陈远芳、冉茂华伙同讲师被告人徐阳春,诱骗被害人贾曼丽、柴春才夫妇购买10盒“特瑙芯安”,骗取9800元。
22.2018年9月1日,被告人陈远芳、冉茂华伙同讲师被告人赵爽,诱骗被害人肖同志、彭茜萍夫妇购买10盒“特瑙芯安”,骗取9870元。
23.2018年8月31日,被告人陈远芳、冉茂华伙同讲师被告人赵爽,诱骗被害人马良、张桂芬夫妇购买24盒“特瑙芯安”,骗取23688元。
24.2018年6月29日,被告人陈远芳、段子会伙同讲师被告人徐阳春,诱骗被害人钟贞利、林淑华夫妇购买8盒“千金方元宝枫”,骗取7840元。
25.2018年6月29日,被告人陈远芳、段子会伙同讲师被告人徐阳春,诱骗被害人赵英、郭开愚夫妇购买20盒“千金方元宝枫”,骗取19600元。
26.2018年6月29日,被告人陈远芳、段子会伙同讲师被告人徐阳春,诱骗被害人屈信刚购买6盒“千金方元宝枫”,骗取5880元。
27.2018年7月15日,被告人陈远芳、段子会伙同讲师被告人徐阳春,诱骗被害人何根源购买2盒“千金方元宝枫”,骗取2000元。
28.2018年8月30日,被告人陈远芳、段子会伙同讲师被告人赵爽,诱骗被害人左梅馨、李永奎夫妇购买10盒“特瑙芯安”,骗取9870元。
29.2018年9月12日,被告人陈远芳、段子会伙同讲师被告人庞雪冬,诱骗被害人邹恒君购买15盒“特瑙芯安”,骗取14005元。
30.2018年6月1日,被告人陈远芳、段子会伙同讲师被告人赵爽,诱骗被害人张清秀、蒲艾夫妇购买24盒“特瑙芯安”,后退16盒,计8盒,骗取7896元。
31.2018年9月1日,被告人陈远芳、朱志英伙同讲师被告人赵爽,诱骗被害人袁秀芳、郭万钟夫妇购买6盒“特瑙芯安”,骗取5922元。
32.2018年9月13日,被告人陈远芳、朱志英伙同讲师被告人庞雪冬,诱骗被害人敖蕾、黄利远夫妇购买10盒“特瑙芯安”,骗取9870元。
33.2018年8月1日,被告人陈远芳、朱志英伙同讲师被告人徐阳春,诱骗被害人冯英、唐华荣夫妇购买6盒“千金方元宝枫”,骗取5880元。
34.2018年8月2日,被告人陈远芳、王全友伙同讲师被告人徐阳春,诱骗被害人刘绍珍、廖正伦夫妇购买1盒“千金方元宝枫”、5盒“特瑙芯安”,骗取5880元。
35.2018年9月12日,被告人陈远芳、王全友伙同讲师被告人庞雪冬,诱骗被害人邓中石购买10盒“特瑙芯安”,骗取9870元。
36.2018年6月28日,被告人陈远芳伙同讲师徐阳春,诱骗被害人刘安琪、王宏卿夫妇购买16盒“千金方元宝枫”,骗取15680元。
2018年10月21日,公安机关在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富临大厦1308室“金玉天成维保食品经营部”内抓获被告人陈远芳、徐阳春、钟小菊、冉茂华、段子会、朱志英、王全友等7人;2019年2月3日、3月9日先后抓获被告人李玉霞、徐杰阳。上述九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各自伙同他人参与诈骗的主要事实。
(二)2017年6月至2018年10月间,吕小娟(另案处理)、被告人王好利先后担任上海营销站点负责人,组织业务员被告人任海东、王桂娟、冯珂、董青、房新雅、张宏涛、沙侨玉,伙同讲师被告人赵爽、徐阳春、庞雪冬在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40号中联大厦2706室“上海康择堂食品店”内共诈骗26起,金额共计492388元。
1.2018年9月27日,被告人王好利、沙侨玉伙同讲师被告人庞雪冬,诱骗被害人吴节灵购买25盒“特瑙芯安”,骗取24500元。
2.2018年7月2日,被告人王好利、沙侨玉伙同讲师被告人赵爽,诱骗被害人周德度、陈宝妹夫妇购买15盒“特瑙芯安”,骗取14805元。
3.2018年6月7日,被告人王好利、沙侨玉伙同讲师被告人徐阳春,诱骗被害人单慧珍购买30盒“特瑙芯安”,骗取23010元。
4.2018年6月7日,被告人王好利、沙侨玉伙同讲师被告人赵爽,诱骗被害人郭飞渡购买30盒“特瑙芯安”,后退货15盒,计15盒,骗取14805元。
5.2018年10月17日,被告人王好利、沙侨玉伙同讲师被告人赵爽,诱骗被害人袁淑清购买24盒“特瑙芯安”,骗取20000元。
6.2017年10月30日,被告人任海东伙同讲师被告人赵爽,诱骗被害人俞海根购买14盒“特瑙芯安”,骗取13818元。
7.2017年9月7日,被告人任海东伙同讲师被告人赵爽,诱骗被害人刘静艳购买28盒“特瑙芯安”,后退货10盒,计18盒,骗取人民币17766元。
8.2017年10月19日,被告人任海东伙同讲师被告人赵爽,诱骗被害人曹珊购买10盒“特瑙芯安”,骗取9870元。
9.2018年1月14日,被告人任海东伙同讲师被告人赵爽,诱骗被害人孙霞红购买24盒“特瑙芯安”,骗取23688元。
10.2018年5月7日,被告人王好利、任海东伙同讲师被告人赵爽,诱骗被害人张詠品购买10盒“特瑙芯安”,骗取9870元。
11.2018年5月7日,被告人王好利、房新雅伙同讲师被告人赵爽,诱骗被害人朱明娣购买14盒“特瑙芯安”,骗取11000元。
12.2018年9月14日,被告人王好利、房新雅伙同讲师被告人赵爽,诱骗被害人魏财娣购买18盒“特瑙芯安”,骗取10000元。
13.2017年7月22日,被告人房新雅伙同讲师被告人赵爽,诱骗被害人冯国华购买28盒“特瑙芯安”,骗取27636元。
14.2017年4月25日,被告人房新雅伙同讲师被告人徐阳春,诱骗被害人李翠英购买25盒“特瑙芯安”,骗取24675元。
15.2018年7月2日,被告人王好利、张宏涛伙同讲师被告人赵爽,诱骗被害人杜昌吉购买8盒“特瑙芯安”,骗取7896元。
16.2017年7月25日,被告人张宏涛伙同讲师被告人赵爽,诱骗被害人陈中林购买24盒“特瑙芯安”,骗取23688元。
17.2018年1月12日,被告人王好利、张宏涛伙同讲师被告人赵爽,诱骗被害人柏善明购买28盒“特瑙芯安”,骗取27636元。
18.2017年6月16日,被告人冯珂伙同讲师被告人徐阳春,诱骗被害人袁国荣购买30盒“特瑙芯安”,骗取29610元。
19.2017年6月5日,被告人冯珂伙同讲师被告人赵爽,诱骗被害人殷秋敏购买24盒“特瑙芯安”,骗取23688元。
20.2017年7月22日,被告人王桂娟伙同讲师被告人赵爽,诱骗被害人余庆宝购买16盒“特瑙芯安”,骗取15792元。
21.2017年6月14日,被告人王桂娟伙同讲师被告人徐阳春,诱骗被害人沈年法购买21盒“特瑙芯安”,骗取20727元。
22.2017年5月20日,被告人王桂娟伙同讲师被告人徐阳春,诱骗被害人方元虎购买25盒“特瑙芯安”,骗取15000元。
23.2018年1月26日,被告人董青伙同讲师被告人徐阳春,诱骗被害人马翠英购买28盒“特瑙芯安”,骗取27636元。
24.2017年10月28日,被告人董青伙同讲师被告人徐阳春,诱骗被害人汪俊庆购买24盒“特瑙芯安”,骗取23688元。
25.2018年5月25日,被告人王好利伙同讲师被告人赵爽,诱骗被害人马英子购买10盒“特瑙芯安”,骗取9870元。
26.2018年5月24日,被告人王好利伙同讲师被告人赵爽,诱骗被害人杨尊海购买22盒“特瑙芯安”,骗取21714元。
2018年10月21日,公安机关在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40号中联大厦2706室“上海康择堂食品店”抓获被告人王好利、任海东、张宏涛、沙侨玉、房新雅;同年10月26日被告人冯珂和王桂娟、11月28日被告人董青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上述八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各自伙同他人参与诈骗的主要事实。
(三)2018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葛彬作为青岛营销站点负责人,组织业务员被告人刘方磊、张德武、张巧,伙同讲师被告人赵爽、徐阳春,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40号广发金融大厦403室“青岛康泽堂食品有限公司”内,共诈骗12起,金额共计97550元。
1.2018年6月25日,被告人葛彬、张巧伙同讲师被告人徐阳春,诱骗被害人王林竹购买6盒“千金方元宝枫”,骗取5880元。
2.2018年5月31日,被告人葛彬、张巧伙同讲师被告人赵爽,诱骗被害人周泰智购买14盒“千金方元宝枫”,骗取13944元。
3.2018年7月23日,被告人葛彬、张巧伙同讲师被告人赵爽,诱骗被害人赵岗购买10盒“千金方元宝枫”,骗取9870元。
4.2018年5月18日,被告人葛彬、张巧伙同讲师被告人徐阳春,诱骗被害人崔志福购买6盒“特瑙芯安”,骗取5922元;
5.2018年6月24日,被告人葛彬、刘方磊伙同讲师被告人徐阳春,诱骗被害人王金健购买10盒“千金方元宝枫”,骗取9800元。
6.2018年7月5日,被告人葛彬、刘方磊伙同讲师被告人赵爽,诱骗被害人孙燕苓购买6盒“千金方元宝枫”,骗取5922元。
7.2018年7月6日,被告人葛彬、刘方磊伙同讲师被告人赵爽,诱骗被害人杨伯操购买6盒“千金方元宝枫”,骗取5922元。
8.2018年6月25日,被告人葛彬、刘方磊伙同讲师被告人徐阳春,诱骗被害人赵洵吉购买12盒“千金方元宝枫”,骗取11760元。
9.2018年6月24日,被告人葛彬、张德武伙同讲师被告人徐阳春,诱骗被害人李承珠、金明珍夫妇购买12盒“千金方元宝枫”,骗取11760元。
10.2018年7月4日,被告人葛彬、张德武伙同讲师被告人赵爽,诱骗被害人张建国、候桂芬夫妇购买20盒“千金方元宝枫”,后退货10盒,计10盒,骗取9870元。
11.2018年7月6日,被告人葛彬、张德武伙同讲师被告人赵爽,诱骗被害人张克嘉购买12盒“千金方元宝枫”,后退货9盒,计3盒,骗取3000元。
12.2018年8月28日,被告人葛彬再次诱骗崔志福购买4盒“千金方元宝枫”,骗取3900元。
2018年10月21日,南京市警方在青岛市铁路公安处青岛站派出所抓获前来办理车票手续的被告人葛彬;同日,在山东省青岛市广发金融大厦403室“青岛康泽堂食品有限公司”内抓获被告人刘方磊、张德武;当日,葛彬协助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张巧。四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各自伙同他人参与诈骗的主要事实。
(四)2018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马玲娟作为乌鲁木齐营销站点负责人,组织业务员被告人常旭燕、雷文莉,伙同讲师被告人赵爽、徐阳春,在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金谷大厦B座11楼3号“鑫达康食品经营部”内,共诈骗10起,金额共计96726元。
1.2018年5月15日,被告人马玲娟、常旭燕伙同被告人赵爽,诱骗被害人马振民购买10盒“特瑙芯安”,骗取9870元。
2.2018年7月23日,被告人马玲娟、常旭燕伙同讲师被告人徐阳春,诱骗被害人俞禄由购买6盒“特瑙芯安”,骗取5922元。
3.2018年6月26日,被告人马玲娟、常旭燕伙同讲师被告人徐阳春,诱骗被害人李吉庆购买8盒“特瑙芯安”,骗取7896元。
4.2018年6月26日,被告人马玲娟、常旭燕伙同讲师被告人徐阳春,诱骗被害人张丽君购买10盒“特瑙芯安”,骗取9870元。
5.2018年5月3日,被告人马玲娟、常旭燕伙同讲师被告人徐阳春,诱骗被害人卓兰芝、王风珍购买6盒“特瑙芯安”,骗取5922元。
6.2018年5月4日,被告人马玲娟、常旭燕伙同讲师被告人徐阳春,诱骗被害人韩素琴、夏恒双夫妇购买6盒“特瑙芯安”,骗取5922元。
7.2018年5月5日,被告人马玲娟、常旭燕伙同讲师被告人徐阳春,诱骗被害人李全购买10盒“特瑙芯安”,骗取9870元。
8.2018年5月15日,被告人马玲娟、常旭燕伙同讲师被告人赵爽,诱骗被害人李连根购买10盒“特瑙芯安”,骗取9870元。
9.2018年6月27日,被告人马玲娟、雷文莉伙同讲师被告人徐阳春,诱骗被害人王继承购买20盒“特瑙芯安”,骗取19740元。
10.2018年6月26日,被告人马玲娟、雷文莉伙同讲师被告人徐阳春,诱骗被害人李兴福购买12盒“特瑙芯安”,骗取11844元。
2018年10月21日,公安机关在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金谷大厦B座11楼3号“鑫达康食品经营部”内抓获被告人常旭燕、雷文莉,次日抓获被告人马玲娟。三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各自伙同他人参与诈骗的主要事实。
(五)2018年1月至9月间,被告人杨丽影作为天津营销站点负责人,组织业务员被告人刘召仁、孙静静、刘艳苹、王祖光,伙同讲师被告人赵爽、徐阳春,在天津市和平区卫健路127号财富大厦A座1005室“天津和平区康健安食品经营部”内,共诈骗21起,金额共计298074元。
1.2018年2月2日,被告人杨丽影、刘召仁伙同讲师被告人赵爽,诱骗被害人杨诒同、李凤英夫妇购买16盒“特瑙芯安”,骗取15792元。
2.2018年1月18日,被告人杨丽影、刘召仁伙同讲师被告人赵爽,诱骗被害人富焕璋、花文一购买24盒“特瑙芯安”,骗取23688元。
3.2018年3月17日,被告人杨丽影、刘召仁伙同讲师被告人徐阳春,诱骗被害人李文芳、傅宝铎夫妇购买24盒“特瑙芯安”,骗取23688元。
4.2018年9月26日,被告人杨丽影、刘召仁伙同讲师被告人赵爽,诱骗被害人周月、刘淑珍夫妇购买10盒“特瑙芯安”,骗取9870元。
5.2018年5月17日,被告人杨丽影、刘召仁伙同讲师被告人赵爽,诱骗被害人杨玉华、刘英夫妇购买12盒“特瑙芯安”,骗取11844元。
6.2018年9月15日,被告人杨丽影、刘召仁伙同讲师被告人徐阳春,诱骗被害人王秀英、甄祥购买10盒“特瑙芯安”,骗取9870元。
7.2018年5月17日,被告人杨丽影、刘艳苹伙同讲师被告人赵爽,诱骗被害人邢亚军、洪凤云购买20盒“特瑙芯安”,后退10盒,计10盒,骗取9870元。
8.2018年4月9日,被告人杨丽影、刘艳苹伙同讲师被告人赵爽,诱骗被害人杜春英、刘德斗购买10盒“特瑙芯安”,骗取9870元。
9.2018年1月18日,被告人杨丽影、刘艳苹伙同讲师被告人赵爽,诱骗被害人刘淑琴、马云全购买14盒“特瑙芯安”,骗取13818元。
10.2018年5月18日,被告人杨丽影、刘艳苹伙同讲师被告人赵爽,诱骗被害人王洪辰购买24盒“特瑙芯安”,后退18盒,计6盒,骗取5922元。
11.2018年9月13日,被告人杨丽影、刘艳苹伙同讲师被告人徐阳春,诱骗被害人张积明、刘淑云购买16盒“特瑙芯安”,骗取15792元。
12.2018年2月2日,被告人杨丽影、刘艳苹伙同讲师被告人赵爽,诱骗被害人寇凤津、范向群购买14盒“特瑙芯安”,骗取13818元。
13.2018年5月27日,被告人杨丽影、刘艳苹伙同讲师被告人赵爽,诱骗被害人李香兰、高宝水购买16盒“特瑙芯安”,骗取15792元。
14.2018年7月13日,被告人杨丽影、王祖光伙同讲师被告人赵爽,诱骗被害人王尚训、赵宝玉夫妇购买12盒“千金方元宝枫”,骗取11844元。
15.2018年5月17日,被告人杨丽影、王祖光伙同讲师被告人赵爽,诱骗被害人张桂林购买10盒“特瑙芯安”,骗取9870元。
16.2018年4月20日,被告人杨丽影、王祖光伙同讲师被告人徐阳春,诱骗被害人刘秀云、刘文起夫妇购买16盒“特瑙芯安”,骗取15792元。
17.2018年6月21日,被告人杨丽影、王祖光伙同讲师被告人徐阳春,诱骗被害人陈伟敏、孙持夫妇购买16盒“特瑙芯安”,后退货4盒,计12盒,骗取11844元。
18.2018年6月28日,被告人杨丽影、王祖光伙同讲师被告人赵爽,诱骗被害人李忠运、润连发夫妇购买16盒“千金方元宝枫”,骗取15792元。
19.2018年1月22日,被告人杨丽影、孙静静伙同讲师被告人赵爽,诱骗被害人王励勤、于锡祥夫妇购买10盒“特瑙芯安”,骗取9870元。
20.2018年4月19日,被告人杨丽影、孙静静伙同讲师被告人徐阳春,诱骗被害人赵年凤购买24盒“特瑙芯安”,骗取23688元。
21.2018年4月9日,被告人杨丽影、孙静静伙同讲师被告人赵爽,诱骗被害人高庆文、张国竞夫妇购买20盒“特瑙芯安”,骗取19740元。
2018年10月21日,公安人员在天津市和平区财富大厦A座1005室“天津和平区康健安食品经营部”内抓获被告人杨丽影、刘召仁、孙静静、刘艳苹、王祖光等五人。五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各自伙同他人参与诈骗的主要事实。
(六)2018年4月至10月间,被告人郭满作为南京营销站点负责人,组织业务员被告人王铁新、金帅、张露苗,伙同讲师被告人赵爽、徐阳春、庞雪冬,在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B楼-16A“衡鸿堂食品经营部”内,共诈骗10起,金额共计171680元。
1.2018年7月1日,被告人郭满、王铁新伙同讲师被告人赵爽,诱骗被害人李建勋购买20盒“千金方元宝枫”,骗取19740元。
2.2018年7月25日,被告人郭满、王铁新伙同讲师被告人赵爽,诱骗被害人马海赢购买10盒“千金方元宝枫”,骗取9870元。
3.2018年10月13日,被告人郭满、王铁新伙同讲师被告人赵爽,诱骗被害人高家标购买24盒“特瑙芯安”,骗取23688元。
4.2018年10月15日,被告人郭满、王铁新伙同讲师被告人赵爽,诱骗被害人王珍予购买14盒“特瑙芯安”,骗取13818元。
5.2018年4月12日,被告人郭满、张露苗伙同讲师被告人赵爽,诱骗被害人张震翰购买24盒“特瑙芯安”,后退货8盒,计16盒,骗取15792元。
6.2018年9月9日,被告人郭满、张露苗伙同讲师被告人徐阳春,诱骗被害人陈捷、唐敏通夫妇购买20盒“千金方元宝枫”,后退货8盒,计12盒,骗取11760元。
7.2018年10月15日,被告人郭满、张露苗伙同讲师被告人赵爽,诱骗被害人陈焕滨购买28盒“特瑙芯安”,骗取27636元。
8.2018年10月16日,被告人郭满、张露苗伙同讲师被告人赵爽,诱骗被害人吴明霞购买2盒“特瑙芯安”,骗取2000元。
9.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郭满、金帅伙同讲师被告人庞雪冬,诱骗被害人李建章购买24盒“特瑙芯安”,骗取23688元。
10.2018年10月13日,被告人郭满、金帅伙同讲师被告人赵爽,诱骗被害人王瑞华购买24盒“特瑙芯安”,骗取23688元。
2018年10月21日,公安机关在南京市鼓楼区金山大厦B楼-16A“衡鸿堂食品经营部”内抓获被告人赵爽、郭满、王铁新、金帅、张露苗。上述五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各自伙同他人参与诈骗的主要事实。
(七)2017年8月至2018年10月间,被告人吴言作为济南营销站点负责人,组织业务员被告人祖先三、张明娇、孙立芝、魏书文、李鹏,先后伙同讲师被告人初晓鹏、万鹏、肖兵劲、赵爽、徐阳春,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东湖大厦602室“晟宁食品经营部”内,共诈骗25起,金额共计293973元。
1.2017年8月19日,被告人吴言、祖先三伙同讲师被告人万鹏,诱骗被害人刘学尧、孙连玉购买12盒“特瑙芯安”,骗取11844元。
2.2018年4月15日,被告人吴言、祖先三伙同讲师被告人徐阳春,诱骗被害人鲁燕华、李树田夫妇购买20盒“特瑙芯安”,骗取19740元。
3.2018年5月4日,被告人吴言、祖先三伙同讲师被告人赵爽,诱骗被害人曲美华购买6盒“特瑙芯安”,骗取5922元。
4.2018年1月9日,被告人吴言、祖先三伙同讲师被告人赵爽,诱骗被害人王善荣、丁明秀夫妇购买24盒“特瑙芯安”,后退5盒,计19盒,骗取18753元。
5.2018年6月6日,被告人吴言、祖先三伙同讲师被告人徐阳春,诱骗被害人李志锋、王家范夫妇购买12盒“特瑙芯安”,骗取11844元。
6.2018年4月16日,被告人吴言、祖先三伙同讲师被告人徐阳春,诱骗被害人潘世凤购买4盒“特瑙芯安”,骗取3948元。
7.2018年4月17日,被告人吴言、祖先三伙同讲师被告人徐阳春,诱骗被害人王积生、高薇夫妇购买20盒“特瑙芯安”,骗取19740元。
8.2017年11月15日,被告人吴言、祖先三伙同讲师被告人初晓鹏,诱骗被害人房立贤购买6盒“特瑙芯安”,骗取5922元。
9.2017年11月14日,被告人吴言、祖先三伙同被告人初晓鹏,诱骗被害人王翠兰、徐志道夫妇购买6盒“特脑芯安”,骗取5922元。
10.2018年1月10日,被告人吴言、祖先三伙同讲师被告人赵爽,诱骗被害人邵曰恒、王小润夫妇购买12盒“特瑙芯安”,骗取11844元。
11.2017年12月18日,被告人吴言、祖先三伙同讲师被告人赵爽,诱骗被害人董光海、张桂兰夫妇购买6盒“特瑙芯安”,骗取5922元。
12.2017年11月16日,被告人吴言、孙立芝伙同被告人初晓鹏,诱骗被害人徐翊奎、殷秀云夫妇购买12盒“特脑芯安”,骗取11844元。
13.2018年1月9日,被告人吴言、孙立芝伙同讲师被告人赵爽,诱骗被害人张永兵、刘娟夫妇购买28盒“特瑙芯安”,骗取27636元。
14.2017年11月14日,被告人吴言、孙立芝伙同讲师被告人初晓鹏,诱骗被害人王厚成、李学英夫妇购买24盒“特瑙芯安”,骗取23688元。
15.2017年8月4日,被告人吴言、张明娇伙同讲师被告人徐阳春,诱骗被害人候贵珍、刘宝瑞夫妇购买6盒“特瑙芯安”,骗取5922元。
16.2017年8月18日,被告人吴言、张明娇伙同讲师被告人万鹏,诱骗被害人术宏森、孟庆菊夫妇购买3盒“特瑙芯安”,骗取2961元。
17.2018年1月9日,被告人吴言、张明娇伙同讲师被告人赵爽,诱骗被害人董光宗、张玉兰夫妇购买14盒“特瑙芯安”,骗取13818元。
18.2018年2月1日,被告人吴言、张明娇伙同讲师被告人徐阳春,诱骗被害人张善文、赵爱云夫妇购买12盒“特瑙芯安”,骗取11844元。
19.2017年8月18日,被告人吴言、张明娇伙同讲师被告人万鹏,诱骗被害人刘政购买3盒“特瑙芯安”,骗取2961元。
20.2018年6月4日,被告人吴言、李鹏伙同被告人肖劲兵,诱骗被害人王玉杰、刘文德夫妇购买8盒“特脑芯安”,骗取7896元。
21.2018年10月19日,被告人吴言、李鹏伙同讲师被告人徐阳春,诱骗被害人张渝、尹进夫妇购买16盒“特瑙芯安”,骗取14792元。
22.2018年7月24日,被告人吴言、李鹏伙同讲师被告人徐阳春,诱骗被害人韩俊英、张文石夫妇购买20盒“千金方元宝枫”,骗取19600元。
23.2018年5月18日,被告人吴言、魏书文伙同讲师被告人赵爽,诱骗被害人郑宝义、张爱香夫妇购买6盒“特瑙芯安”,骗取5922元。
24.2017年12月7日,被告人吴言、魏书文伙同讲师被告人赵爽,诱骗被害人刘明英、王学明夫妇购买14盒“特瑙芯安”,骗取13818元。
25.2018年4月16日,被告人吴言、魏书文伙同讲师被告人徐阳春,诱骗被害人王淑美、张宝玺夫妇购买10盒“特瑙芯安”,骗取9870元。
2018年10月21日、11月6日,被告人吴言、魏书文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10月21日被告人祖先三和孙立芝、11月6日被告人李鹏和张明娇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除祖先三外上述其他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各自伙同他人参与诈骗的主要事实。
(八)2018年4月间,被告人张小宁、李忠国先后作为贵阳营销站点负责人,组织被告人刘真真、夏双菊、蔺富静、李玉霞、班明秀、何正梅、温想哥、江娟等人,伙同讲师被告人肖劲兵、庞雪冬、徐阳春;温想哥曾经作为贵阳营销站点负责人组织他人,伙同讲师庞雪冬,在贵州省贵阳市蟠桃大厦16楼1604室的“欣达华康维保食品经营部”内,共计诈骗15起,金额共计192185元。
1.2016年5月23日,被告人张小宁、班明秀伙同讲师,诱骗被害人吴春明购买6盒“芯脑得宁”,骗取5922元。
2.2016年8月26日,被告人张小宁、班明秀伙同讲师被告人肖劲兵,诱骗被害人盛雅琴、郭治岭夫妇购买10盒“芯脑得宁”,骗取9870元。
3.2016年3月8日,被告人张小宁、何正梅伙同讲师被告人肖劲兵,诱骗被害人罗仕钦、杨本达夫妇购买10盒“芯脑得宁”,骗取9870元。
4.2016年10月25日,被告人张小宁、何正梅伙同讲师,诱骗被害人李忠、朱玲玉夫妇购买10盒“芯脑得宁”,骗取9870元。
5.2015年8月11日,被告人张小宁、蔺富静伙同讲师,诱骗被害人汪美敦、陈天敏夫妇购买20盒“芯脑得宁”,骗取19740元。
6.2017年1月6日,被告人张小宁、夏双菊伙同讲师被告人庞雪冬,诱骗被害人卢守恒、谭维岐夫妇购买20盒“芯脑得宁”,骗取19740元。
7.2016年6月17日,被告人张小宁、夏双菊伙同讲师,诱骗被害人胡礼爱、贾碧琴夫妇购买16盒“芯脑得宁”,骗取15792元。
8.2016年9月8日,被告人张小宁、夏双菊伙同讲师,诱骗被害人朱桂芳购买6盒“芯脑得宁”,骗取5922元。
9.2016年10月17日,被告人张小宁、夏双菊伙同讲师,诱骗被害人朱桂芳购买6盒“芯脑得宁”,骗取5922元。
10.2014年9月5日,被告人张小宁、刘真真伙同讲师,诱骗被害人钟成述、谭祖秀购买25盒“芯脑得宁”,骗取24675元。
11.2017年6月6日,被告人张小宁、温想哥,伙同讲师被告人庞雪冬,诱骗被害人钟成述购买12盒“特脑芯安”,骗取9800元。
12.2017年8月14日,被告人张小宁、温想哥伙同讲师被告人庞雪冬,诱骗被害人尹松梅、宁效光购买30盒“特脑芯安”,骗取29400元。
13.2018年1月24日,被告人温想哥伙同讲师被告人庞雪冬,诱骗被害人侯福昌购买6盒“特脑芯安”,骗取5922元。
14.2018年4月28日,被告人李忠国、江娟伙同讲师被告人徐阳春,诱骗被害人胡正伦、周天智夫妇购买16盒“特瑙芯安”,骗取人民币15792元。
15.2018年4月28日,被告人李忠国伙同讲师被告人徐阳春,诱骗被害人陈吾奇购买4盒“特瑙芯安”,骗取人民币3948元。
2018年10月21日,公安机关在贵州省贵阳市蟠桃大厦16楼1604室“欣达华康维保食品经营部”抓获被告人李忠国;同年10月30日被告人张小宁、12月7日被告人江娟、2019年1月16日被告人班明秀与何正梅、同年1月24日被告人夏双菊和蔺富静、2月22日被告人刘真真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2018年11月15日被告人温想哥在贵州省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九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各自伙同他人参与诈骗的主要事实。
(九)2018年5月至2018年8月间,被告人李忠国作为重庆营销站点负责人,组织业务员被告人刘建红,伙同讲师被告人徐阳春,在重庆市红旗河沟中信银行大厦18楼5号“澳德国际”内,共诈骗5起,金额共计46350元。
1.2018年5月9日,被告人李忠国、江娟伙同讲师被告人徐阳春,诱骗被害人何瑞卿、刘正英夫妇购买12盒“特脑芯安”,骗取11844元。
2.2018年5月24日,被告人李忠国、刘建红伙同讲师被告人徐阳春,诱骗被害人夏德馨购买10盒“特脑芯安”,骗取9870元。
3.2018年5月12日,被告人李忠国、刘建红伙同讲师被告人徐阳春,诱骗被害人刘天桂购买4盒“特脑芯安”,骗取3948元。
4.2018年5月11日,被告人李忠国、刘建红伙同讲师被告人徐阳春,诱骗被害人杨碧英购买10盒“特脑芯安”,骗取9870元。
5.2018年8月27日,被告人李忠国、刘建红伙同讲师被告人徐阳春,诱骗被害人江泽俊购买11盒“特脑芯安”,骗取10818元。
2019年1月22日被告人刘建红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参与诈骗的主要事实。
2018年10月21日,公安机关在济南市历下区抓获被告人王煌、庞雪冬;同日,被告人万鹏在吉林省被抓获。2018年11月4日被告人方后亮、同年11月27日被告人肖劲兵、2019年1月9日被告人初晓鹏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其中万鹏、方后亮、肖劲兵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各自伙同他人参与诈骗的主要事实。
审理中,葛彬、张德武、马玲娟、常旭燕、张宏涛、初晓鹏、张小宁、方后亮、温想哥、夏双菊、李玉霞、班明秀分别退赔相应被害人部分钱款共计10.3108万元;除被告人赵爽外,其余56名被告人分别交纳了数额不等的钱款用于退赔和罚金。目前被害人经济损失已全部挽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物证特瑙芯安和千金方元宝枫胶囊、检测仪器,书证物资申领表、检测报告、现金日记账、台账、个人记录的笔记本、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取款记录、工商营业执照、行政处罚记录,160名被害人的陈述,王煌等57名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搜查、辨认、侦查实验、电子勘验检查等笔录,涉案笔记本电脑、移动U盘、手机内提取的电子数据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煌、刘云涛伙同被告人赵爽、徐阳春、庞雪冬、万鹏、陈远芳、钟小菊、冉茂华、段子会、朱志英、王全友、王好利、沙侨玉、任海东、房新雅、张宏涛、冯珂、王桂娟、董青、葛彬、张巧、刘方磊、张德武、马玲娟、常旭燕、雷文莉、杨丽影、刘召仁、刘艳苹、王祖光、孙静静、郭满、王铁新、张露苗、金帅、吴言、祖先三、孙立芝、张明娇、李鹏、魏书文、李忠国、江娟、初晓鹏、肖劲兵、张小宁、方后亮、温想哥、夏双菊、李玉霞、刘建红、刘真真、何正梅、蔺富静、徐杰阳、班明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中王煌、刘云涛、赵爽、徐阳春等4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庞雪冬、陈远芳、钟小菊、冉茂华、段子会、王好利、沙侨玉、任海东、房新雅、葛彬、马玲娟、常旭燕、杨丽影、刘召仁、刘艳苹、王祖光、郭满、王铁新、吴言、祖先三、孙立芝、李忠国、初晓鹏、张小宁、方后亮等25人诈骗数额巨大;万鹏、朱志英、王全友、张宏涛、冯珂、王桂娟、董青、张巧、刘方磊、张德武、雷文莉、孙静静、张露苗、金帅、张明娇、李鹏、魏书文、江娟、肖劲兵、温想哥、夏双菊、李玉霞、刘建红、刘真真、何正梅、蔺富静、徐杰阳、班明秀等28人诈骗数额较大。上述被告人为共同实施诈骗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犯罪集团。其中王煌系主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刘云涛系主犯,应当按照犯罪集团的全部罪行处罚;徐阳春、赵爽、庞雪冬、万鹏、肖劲兵、陈远芳、王好利、葛彬、马玲娟、杨丽影、郭满、吴言、李忠国、初晓鹏、张小宁、方后亮、温想哥、钟小菊、冉茂华、段子会、朱志英、王全友、沙侨玉、任海东、房新雅、张宏涛、冯珂、王桂娟、董青、张巧、刘方磊、张德武、常旭燕、雷文莉、刘召仁、刘艳苹、王祖光、孙静静、王铁新、张露苗、金帅、祖先三、孙立芝、张明娇、李鹏、魏书文、江娟、夏双菊、李玉霞、刘建红、刘真真、何正梅、蔺富静、徐杰阳、班明秀等55人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冯珂、王桂娟、董青、吴言、魏书文、江娟、张小宁、夏双菊、刘建红、刘真真、何正梅、蔺富静、班明秀等13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各自参与诈骗的主要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除王煌、刘云涛、庞雪冬、初晓鹏、祖先三等5名被告人外,其余39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各自参与诈骗的主要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葛彬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刘云涛、庞雪冬、初晓鹏、祖先三当庭如实供述主要罪行,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除赵爽外的其他56名被告人均积极退赃退赔,分别结合退赃退赔情况酌情从轻处罚。本案被告人诈骗对象均系老年人,依法酌情从严惩处。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煌等57人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但指控讲师徐阳春、赵爽、庞雪冬、万鹏、肖劲兵、初晓鹏,站点(原)主任陈远芳、王好利、葛彬、马玲娟、杨丽影、郭满、吴言、李忠国、张小宁、方后亮、温想哥系主犯的意见,鉴于讲师和站点主任虽然在具体实施诈骗过程起较大作用,但在整个犯罪集团中均仅负责其中某一或某部分环节,未参与组织、指挥、策划集团的全部犯罪,不宜认定为主犯,相关指控不予采纳。
关于全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析判定如下:
一、有关定罪的事实认定
(一)关于对所指控犯罪数额的异议。
1.被告人王好利辩护人提出的公诉机关指控王好利参与诈骗被害人柏善明的27000元应予扣除的意见。经查,王好利在侦查期间的供述称其于2018年初即与其妻吕小娟共同负责上海站;被害人柏善明的陈述与辨认笔录证明接待他的是王好利和业务员张宏涛,王好利给他做的体检。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证实王好利参与了该起诈骗,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不予采信。
2.被告人任海东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刘静艳有两次退货,分别为10盒和8盒,其中第二次退货金额未予扣减的意见。经查,托管对象档案登记、被害人刘静艳的陈述和辨认笔录、任海东在侦查初期的供述能相互印证,证实任海东系参与该起诈骗的业务员,刘静艳购买28盒“特脑芯安”,退10盒。任海东后期虽供述有第二次退货8盒,辩护人亦据此提出了相关意见,但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3.被告人杨丽影的辩护人提出的计算犯罪数额时应考虑赠品价值的意见。本院认为,给予赠品是王煌犯罪集团诱骗被害人的手段之一,属于犯罪成本,不应从犯罪数额中扣减,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不予采信。
4.被告人王铁新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李建勋并非王铁新的客户,其被骗的19700元应从王铁新被指控的数额中扣减的意见。经查,销售台账及被害人李建勋的陈述、辨认笔录能相互印证,证实王铁新系参与该起诈骗的业务员,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不予采信。
5.被告人张露苗辩护人提出的公诉机关指控的四起事实中,张露苗有的仅收款未获提成、有的仅获一半提成,且被害人均未辨认张露苗的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指控张露苗的四起事实中,虽仅有一起被害人吴明霞辨认张露苗系参与诈骗的业务员,但其他3起中,有销售台账或被害人陈述,与张露苗的供述相互印证,故均足以认定。至于其是否提成、提成多少并不影响其参与诈骗事实的认定,仅可作为量刑的考量情节。
6.被告人李忠国辩护人提出的公诉机关指控李忠国参与诈骗被害人江泽俊10818元的事实发生在李忠国负责重庆站之前,李忠国只是收了款,该数额应从犯罪金额中扣减的意见。经查,江俊泽的陈述、业务员被告人刘建红的供述能相互印证,证实江泽俊于2018年1月购买了14盒“特脑芯安”,但只付了3盒的钱,李忠国负责后与刘建红共同动员江泽俊支付了剩余的11盒10818元。即李忠国接任重庆站主任后完成了诈骗江泽俊该10818元的行为,该数额不应从指控李忠国的犯罪金额中扣减。
7.被告人江娟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公诉机关指控其参与诈骗被害人周天智15792元,其实际收款7000元,尚欠8792元应从犯罪数额中扣减的意见。经查,胡正伦的辨认笔录与江娟的供述、收款收据相互印证,证实江娟向胡正伦、周天智夫妇推销芯脑得宁16盒,对方付款共计15792元。江娟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不予采信。
(二)关于定性。
1.被告人王煌提出的其作为公司负责人只是疏于管理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王煌的行为属于商业欺诈,公诉机关指控其将产品虚构成药品证据不足,应宣告王煌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作为总会计的被告人刘云涛、被告人赵爽等各讲师、各站点主任的供述与站长工作群的聊天记录、介绍讲师的PPT、推销产品的话术和检测报告等能相互印证,证实王煌作为公司总负责人明知以40余元购进的“特脑芯安”、“芯脑得宁”等系食品,而虚构为能治疗心脑血管疾病的药品,并一手组织、策划、领导、指挥各站点配合讲师向各被害人推销,以骗取钱财,其行为属于诈骗而非商业欺诈。相关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2.被告人孙立芝辩护人提出的本案系合同诈骗的意见。本院认为,合同诈骗区别于诈骗的最显著特征为前者侵犯的主要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受害人一般为公司、企业等市场经济主体,且发生于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后者侵犯的客体为公民财产权利,受害人一般为自然人。本案中,160名被害人均系上当受骗而在各站点购买了被虚构为药品、价格虚高20余倍的食品,他们未与被告人发生合同诈骗罪所界定的合同关系,不属于合同诈骗罪保护的市场经济主体,各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而非合同诈骗罪。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三)关于退赃退赔。杨丽影、金帅等的辩护人提出的不应对参与数额承担全部连带退赔责任的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二、量刑事实与情节认定方面
(一)关于自首、立功。
1.被告人刘云涛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刘云涛系自首的意见。经查,刘云涛虽系自动投案,但其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其参与诈骗的主要事实,不符合自首的成立要件,相关意见不予采纳。
2.被告人葛彬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葛彬在接到公安机关让去办理手续的电话并前往途中,接到刘云涛电话,让其藏匿账本,其有机会逃跑而未逃跑仍前去公安机关,应认定自动投案的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2018年10月21日,青岛市铁路公安处青岛站派出所以车票改签有问题通知葛彬来所办理车票手续,葛彬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前往办理手续,即使接到刘云涛让其藏匿账本的电话,亦不了解二者的关系,不明知前往办理车票手续即可能被抓捕,即其并非主动将自己置于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其行为不属于自动投案,相关意见不予采纳。
3.被告人初晓鹏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初晓鹏系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的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初晓鹏在侦查期间的供述,分别证实初晓鹏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19年1月9日被公安机关通知到济南铁路公安局青岛公安处烟台北站派出所协助调查,后在烟台港航公安局门前被抓获;到案后亦未如实供述其参与诈骗的主要事实。其行为不成立自首,相关意见不予采纳。
4.被告人李玉霞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李玉霞在得知公安机关找其并前往投案的路上被抓获,且如实供述,系自首的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查询记录,证实当地公安机关获知李玉霞系“三逃”人员后上门查询,在被其丈夫告知李玉霞不在家后于其住处附近守候,并在其住处100米处将李玉霞抓获;询问其为何出门,其称有事,并未提及到公安机关投案。故其行为不符合自首关于自动投案的成立要件。李玉霞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二)关于主、从犯认定。
1.被告人刘云涛的辩护人提出的刘云涛系从犯的意见。经查,刘云涛作为该犯罪集团的总会计,直接管理各站点财务,辅助被告人王煌调配资金、讲师和产品,系该犯罪集团的核心分子之一,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作用并非次要,不属于从犯。相关意见不予采纳。
2.被告人赵爽、徐阳春、庞雪冬、万鹏、肖劲兵、陈远芳、王好利、葛彬、马玲娟、杨丽影、郭满、吴言、李忠国、初晓鹏、张小宁、方后亮、温想哥的辩护人分别提出的上述17名被告人系从犯的意见,予以采纳。
三、关于量刑
1、被告人刘云涛、庞雪冬、王好利、葛彬、马玲娟、祖先三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对上述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鉴于刘云涛系本案主犯,庞雪冬系讲师,王好利、葛彬、马玲娟系站长,祖先三系济南嘉业正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及济南站主要成员,结合上述各被告人参与该犯罪集团的时间、具体参与诈骗的数额和次数,不宜宣告缓刑。相关意见不予采纳。
2、其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各被告人均系从犯;归案后坦白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愿意退赃退赔;获利少,主观恶性较小;部分被告人早已离开该犯罪集团,建议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部分辩护人提出的对业务员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本院认为,其中参与时间不长,且参与诈骗次数少、数额不大,认罪、悔罪,积极退赔的,可认定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根据57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1日起至2031年4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刘云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1日起至2028年10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赵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1日起至2026年10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徐阳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2日起至2025年4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庞雪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1日起至2020年10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万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陈远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2日起至2022年10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钟小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冉茂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段子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朱志英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王全友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王好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2日起至2021年4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沙侨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任海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房新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张宏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冯珂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王桂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董青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葛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1日起至2020年2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张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刘方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张德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马玲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2日起至2020年4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常旭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雷文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杨丽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2日起至2022年10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刘召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刘艳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王祖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孙静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郭满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1日起至2021年1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王铁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张露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金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吴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2日起至2022年4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祖先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1日起至2020年10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孙立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张明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李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魏书文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李忠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1日起至2020年2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江娟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初晓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9日起至2020年9月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肖劲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张小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方后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温想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夏双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李玉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刘建红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刘真真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何正梅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蔺富静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徐杰阳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班明秀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各被告人退缴在案的人民币199.9689万元,分别发还160名被害人(清单附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 畅
审 判 员 张文菁
审 判 员 胡斌兵
人 民 陪 审 员 王兴宏
人 民 陪 审 员 尤胜玲
人 民 陪 审 员 杨来平
人 民 陪 审 员 陆 苇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笑笑
附:被害人发还明细(金额:元)
成都 | 21 | 左梅馨、李永奎 | 9870 | |||
序号 | 姓名 | 金额 | 22 | 邹恒君 | 14005 | |
1 | 刘福业、陈素娥 | 9870 | 23 | 张清秀、蒲艾 | 7896 | |
2 | 贺启明、廖玲书 | 4935 | 24 | 袁秀芳、郭万钟 | 5922 | |
3 | 王有生、肖泽云 | 19740 | 25 | 敖蕾 | 9870 | |
4 | 彭永文 | 5880 | 26 | 冯英、唐华荣 | 5880 | |
5 | 刘有明、刘仕官 | 9800 | 27 | 刘绍珍、廖正伦 | 5880 | |
6 | 鱼兰芬 | 987 | 28 | 邓中石 | 9870 | |
7 | 刘学翠、杨连超 | 15680 | 29 | 刘安琪、王宏卿 | 15680 | |
8 | 刘国彦 | 5922 | 30 | 朱兴仁、徐长贤 | 9870 | |
9 | 田长洵、吴世铭 | 23688 | 31 | 何仁秀、陈廷富 | 5880 | |
10 | 苟正和、纪群茵 | 17766 | 32 | 唐永奉、曾秀珍 | 6580 | |
11 | 许学英、彭邦雄 | 9870 | 33 | 宋丕、刘世真 | 7896 | |
12 | 刘朝金、肖开琼 | 5880 | 34 | 粟声才 | 0 | |
13 | 郭孝慈 | 9800 | 35 | 厉福生、朱艳菊 | 0 | |
14 | 贾曼丽、柴春才 | 9800 | 36 | 张国清、李永华 | 13818 | |
15 | 肖同志、彭茜萍 | 9870 | 上海 | |||
16 | 马良、张桂芬 | 23688 | 序号 | 姓名 | 金额 | |
17 | 钟贞利、林淑华 | 7840 | 37 | 吴节灵 | 24500 | |
18 | 赵英、郭开愚 | 19600 | 38 | 周德度、陈宝妹 | 14805 | |
19 | 屈信刚 | 5880 | 39 | 单慧珍 | 23010 | |
20 | 何根源 | 2000 | 40 | 郭飞渡 | 14805 | |
41 | 袁淑清 | 20000 | 青岛 | |||
42 | 余海根 | 13818 | 序号 | 姓名 | 金额 | |
43 | 刘静艳 | 17766 | 63 | 王林竹 | 4880 | |
44 | 曹珊 | 9870 | 64 | 周泰智 | 11944 | |
45 | 孙霞红 | 23688 | 65 | 赵岗 | 6870 | |
46 | 张詠品 | 9870 | 66 | 崔志福 | 5922 | |
47 | 朱明娣 | 11000 | 67 | 王金健 | 9800 | |
48 | 魏财娣 | 10000 | 68 | 孙燕苓 | 4922 | |
49 | 冯国华 | 27636 | 69 | 杨伯操 | 4922 | |
50 | 李翠英 | 24675 | 70 | 赵洵吉 | 7160 | |
51 | 杜昌吉 | 7596 | 71 | 李承珠、金明珍 | 6760 | |
52 | 陈中林 | 23688 | 72 | 张建国、侯桂芬 | 6870 | |
53 | 柏善明 | 27636 | 73 | 张克嘉 | 3000 | |
54 | 袁国荣 | 29610 | 74 | 崔志福 | 3900 | |
55 | 殷秋敏 | 23688 | 乌鲁木齐 | |||
56 | 余庆宝 | 15792 | 序号 | 姓名 | 金额 | |
57 | 沈年法 | 20727 | 75 | 马振民 | 8370 | |
58 | 方元虎 | 15000 | 76 | 俞禄 | 4922 | |
59 | 马翠英 | 27636 | 77 | 李吉庆 | 6896 | |
60 | 汪俊庆 | 23688 | 78 | 张丽君 | 7870 | |
61 | 马英子 | 9870 | 79 | 卓兰芝、王风珍 | 4422 | |
62 | 杨尊海 | 21714 | 80 | 韩素琴 夏恒双 | 3922 | |
81 | 李全 | 9870 | 102 | 李忠运、润连发 | 15792 | ||
82 | 李连根 | 8870 | 103 | 王励勤、于锡祥 | 9870 | ||
83 | 王继承、许士碧 | 17740 | 104 | 赵年凤、张万金 | 23688 | ||
84 | 李兴福 | 10844 | 105 | 高庆文、张国竞 | 19740 | ||
天津 | 南京 | ||||||
序号 | 姓名 | 金额 | 序号 | 姓名 | 金额 | ||
85 | 杨诒同、李凤英 | 15792 | 106 | 李建勋 | 19740 | ||
86 | 富焕璋、杜文一 | 23688 | 107 | 马海赢 | 9870 | ||
87 | 李文芳、傅宝铎 | 23688 | 108 | 高家标 | 23688 | ||
88 | 周月、刘淑珍 | 9870 | 109 | 王珍予 | 13818 | ||
89 | 杨玉华、刘英 | 11844 | 110 | 张震翰 | 15792 | ||
90 | 王秀英、甄祥 | 9870 | 111 | 陈捷、唐敏通 | 11760 | ||
91 | 刑亚军、洪凤云 | 9870 | 112 | 陈焕滨 | 27636 | ||
92 | 杜春英、刘德平 | 9870 | 113 | 吴明霞 | 2000 | ||
93 | 刘淑琴、马云全 | 13818 | 114 | 李建章 | 23688 | ||
94 | 王洪辰 | 5922 | 115 | 王瑞华 | 23688 | ||
95 | 张积明、刘淑云 | 15792 | 济南 | ||||
96 | 寇凤津、范向群 | 13818 | 序号 | 姓名 | 金额 | ||
97 | 李香兰、高宝水 | 15792 | 116 | 孙连玉、刘学尧 | 11844 | ||
98 | 王尚训、赵宝玉 | 11844 | 117 | 鲁燕华、李树田 | 19740 | ||
99 | 张桂林 | 9870 | 118 | 曲美华 | 5922 | ||
100 | 刘秀云、刘文起 | 15792 | 119 | 丁明秀、王善荣 | 18753 | ||
101 | 陈伟敏、孙持 | 11844 | 120 | 李志锋、王家范 | 11844 | ||
121 | 潘世凤 | 3948 | 142 | 陈吾奇 | 3948 | ||
122 | 王积生、高薇 | 19740 | 143 | 盛雅琴、郭治岭 | 9570 | ||
123 | 房立贤 | 5922 | 144 | 朱桂芳 | 5122 | ||
124 | 邵曰恒、王小润 | 11844 | 145 | 罗仕钦、杨本达 | 9870 | ||
125 | 董光海、张桂兰 | 5922 | 146 | 李忠、朱玲玉 | 9870 | ||
126 | 王翠兰、徐志道 | 5922 | 147 | 汪美敦、陈天敏 | 18940 | ||
127 | 张永兵 刘娟 | 27636 | 148 | 卢守煊、谭维岐 | 18940 | ||
128 | 王厚成、李学英 | 23688 | 149 | 胡礼爱、贾碧琴 | 15792 | ||
129 | 徐翊奎、殷秀云 | 11844 | 150 | 吴春明 | 5472 | ||
130 | 刘宝瑞、侯贵珍 | 5922 | 151 | 朱桂芳 | 5922 | ||
131 | 术宏森、孟庆菊 | 2961 | 152 | 钟成述、谭祖秀 | 24675 | ||
132 | 董光宗、张玉兰 | 13818 | 153 | 钟成述、谭祖秀 | 9400 | ||
133 | 张善文、赵爱云 | 11844 | 154 | 尹松梅、宁效光 | 29400 | ||
134 | 刘政 | 2961 | 155 | 侯福昌 | 5922 | ||
135 | 张渝、尹进 | 14792 | 重庆 | ||||
136 | 韩俊英、张文石 | 19600 | 序号 | 姓名 | 金额 | ||
137 | 郑宝义、张爱香 | 5922 | 156 | 何瑞卿、刘正英 | 11844 | ||
138 | 刘明英、王学明 | 13818 | 157 | 夏德馨 | 9870 | ||
139 | 王淑美、张宝玺 | 9870 | 158 | 刘天桂 | 3948 | ||
140 | 王玉杰、刘文德 | 7896 | 159 | 杨碧英 | 9870 | ||
贵阳 | 160 | 江泽俊 | 10818 | ||||
序号 | 姓名 | 金额 | |||||
141 | 胡正伦、周天智 | 1579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