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鼓,我看公司给我们投保了雇主责任险,里面的职业类别是什么意思?
不同职业的风险情况不一样,一般分为一类到六类职业,一类风险最低,然后依次增高……
原来是这样!那如果说,我干的实际工作和投保工作不一样,出事故后保险公司给不给赔呢?
咳咳,这个问题要分情况讨论了。要不你先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情速递
为分散用工风险,甲公司为其雇员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约定员工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万元,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500万元,每次医疗费用绝对免赔额100元。甲公司员工小陶也在雇员清单内,其岗位名称为门卫,保单中职业类别为二类职业。某日,小陶在公司杂物间锯柴火时,未注意到钉子,左手食指不慎被锯伤骨折,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甲公司为此支付了小陶的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共计56338.99元。
甲公司:我们投保了雇主责任险,现员工在工作中受伤,我们要求走保险!
乙保险公司:你们给员工投保的岗位是门卫,但他是在食堂杂物间锯柴时受伤,其实际工作与投保的职业类别不同,我们不同意承担保险责任!
甲公司:虽然他是门卫,平常帮着干干杂活也很正常啊,况且保单中无论是门卫还是勤杂工及食堂工作人员都属于二类职业,怎么就赔不了了?!
法院认为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签订的责任保险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各方应全面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
关于保险公司责任的认定。法院认为,小陶的岗位投保时虽为门卫,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有时从事其它闲杂工作符合常理,事发时小陶在杂物间切锯食堂烧饭所需的柴火,系从事勤杂工作,而投保单中门卫和勤杂岗均为二类职业,其实际工作类别并未高于投保时的职业类别,属于同一类别。保险合同特别约定中仅约定出险时,若被保险人雇员实际职业类别高于保险人员清单列明职业类别,保险人退还保险费,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未约定雇员实际工作与清单职业不一致,保险公司无需承担保险责任,故被告抗辩其无需承担保险责任,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现甲公司已赔付给员工小陶因工伤产生的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56338.99元,根据原、被告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扣除医疗费用的绝对免赔额100元后,乙保险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保险金合计56238.99元。
典型意义
(承办法官:金融庭 鲍蓉蓉)
企业投保雇员险本身是为了分担经营中的分险,中小企业的管理是灵活而繁杂的,现实中,员工有时身兼多职,事故发生时员工岗位与保单岗位不一致的情况并不少见,对此不能机械理解保险合同中的约定,对企业的权益不予保护。本案中,虽然雇员的岗位在投保时为门卫,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有时从事其它闲杂工作符合常理,事发时被保险人在杂物间切锯食堂烧饭所需的柴火,系从事勤杂工作,而投保单中门卫和勤杂岗均为二类职业,其实际工作类别并未高于投保时的职业类别,属于同一类别,不属于保险条款中规定的免责情形。法院据此判令支持公司的索赔请求,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有助于规范保障体系,构建和谐劳资关系,助推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供稿:金融庭 鲍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