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领域职务犯罪不仅直接侵害职务行为廉洁性,而且严重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大金融领域反腐力度,统筹做好重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一体推进惩治金融腐败和防控金融风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金融领域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审判、检察职能作用,进一步巩固从严整治金融领域腐败犯罪的成果,助推金融领域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
近日,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教育、警示、震慑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6件依法惩治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其中,由鼓楼法院一审,南京中院二审的李某、徐某受贿案入选。
李某、徐某受贿案
——依法惩处“合作经营”型受贿犯罪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20年,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某国有信托公司南京、苏州业务部门负责人等职务上的便利,被告人徐某利用担任某国有信托公司业务部门经理职务上的便利,将某国有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交由苏州某公司承销,并安排信托计划融资方与苏州某公司签订委托销售协议,为该公司谋取了巨额利益。2018年至2022年,李某、徐某经与苏州某公司实际控制人沈某共谋,在不实际出资情况下,通过与沈某合伙经营公司分配公司利润的方式,非法收受沈某给予的财物。其中,李某收受财物共计1435万余元,80万元尚未实际取得;徐某收受财物共计1431万余元。
【办理情况】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徐某犯受贿罪,向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受贿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李某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李某、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以受贿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宣判后,李某、徐某提出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合作经营”型受贿犯罪的典型案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涉及投资者众多、投资金额大、资金管理要求高,严格规范落实行业监管规定,才能有效防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被告人李某、徐某作为国有信托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规将信托计划交由非金融机构的第三方公司承销,安排第三方与信托计划融资方签订委托销售合同,提高了融资成本,增加了金融风险,破坏了金融秩序。李某、徐某以“合作经营”为名收受财物,设置重重“防火墙”,进行权钱交易,应依法惩处。司法机关对李某、徐某依法判处刑罚,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信托行业腐败犯罪“零容忍”的鲜明态度,彰显了依法严惩金融领域受贿犯罪的坚定决心。
【法官说法】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集中在被告人李某、徐某与苏州某公司实际控制人沈某之间“合作”性质的准确认定。经查,李某、徐某与沈某之间所谓的“合作”,就是李某、徐某二人利用担任某国有信托公司相应职位的职务便利,将信托计划和项目交由沈某实际控制的公司承销、经营,后以合伙经营公司为名非法收受财物,李某、徐某、沈某共同分配非法利益。李某、徐某从中所得收益,实际上是二人将信托计划和项目交给沈某承销、经营而获得的对价,符合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同时,从三人合伙经营公司的过程看,李某、徐某二人并未实际出资,系将部分受贿所得折抵出资款;该公司以李某、徐某二人交办的项目为主要经营内容,经营所获利润的分配也较为随意。三人之间的“合作”只是遮掩权钱交易的幌子,上述“合作”行为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承办法官:吴志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