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诉讼保证书
(当事人及代理人用)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告知我诉讼参加人应当遵守诉讼秩序,诚信诉讼,并向我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我已知晓了虚假陈述、虚假诉讼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在此,本人自愿承诺,诉讼中,我一定遵守诉讼秩序,诚信诉讼。如有提供虚假或无效的我方或相对方地址,或有虚假陈述以及虚假诉讼等不诚信行为,我愿意接受拘传、训诫、罚款、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我愿意承担刑事责任。
保证人:
年 月 日
附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诉讼退费信息确认书
***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你在本院办理的XX号案件如需办理退费,请预留退费账户信息并及时提交法院。
预留退费账户信息:
收款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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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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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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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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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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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退费收款人名称原则上不得变更,如因客观原因需变更的,须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审批同意后,携带以下材料前往法院办理退费并填写变更退费信息:
1.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办理退费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供经当事人本人签字的代办授权委托书;当事人为法人的,须提供加盖公章的委托书;
2. 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3. 办理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 当事人诉讼退费信息确认书。
变更退费账户信息:
收款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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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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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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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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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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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已阅读(听明白)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提供的上栏银行账号正确、有效。
□ 我已阅读(听明白)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但无银行账户,需指定使用他人银行账号,提供的上栏银行账号正确、有效。
确认人签字印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