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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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特辑】“消失”的买家
发布日期:2024-03-15
浏览次数:831

货物已发出

你说要重新下单,让我先退款

我信了你,也依了你

可谁料你却自此消失于人海

只剩下我一人风中凌乱…

近期,鼓楼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在二手交易平台上不诚信网购引发的纠纷

 

收货后买家失联

这可怎么办?

阿力是某二手交易平台上的商家,对外出售二手汽车配件。飞飞通过平台向阿力提出购买一对汽车翼子板,经双方协商约定货款400元,包装及邮费417元,总价定为750元,由飞飞先行垫付417元进行发货。货物发出后,飞飞以财务无法报账为由,要求取消已经在平台上签订的订单,并提出让阿力将货品及包装费、运费合并一个订单后,进行支付。

阿力也没多想,便爽快同意了飞飞的要求,进行退单退款,并重新发起一个总价750元的新订单链接。但直至货物被签收,飞飞始终没有下单支付,也未回复阿力的任何消息,还将阿力的微信等联系方式拉黑。

面对“消失”的TA,阿力感到很无奈,遂诉至法院,要求飞飞支付货款。

法院认为

    本案中,原告阿力在二手交易平台上出售二手翼子板,被告飞飞与原告协商达成了买卖翼子板的合意,原被告之间建立买卖合同关系。

    根据阿力提交的其与飞飞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闲鱼”平台聊天记录,能够证明两人协商确定翼子板最终价格为750元(含快递费)。飞飞要求阿力重新生成新的订单,并将之前417元的订单进行退款,但在退款之后迟迟未拍下新订单进行付款,且在收到货物后,在微信上拉黑了阿力,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阿力主张飞飞向其支付交易对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法院据此判令飞飞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向阿力支付货款750元。

典型意义

(承办法官:速裁庭 杨丽)

二手平台作为人们当下最常用的交易手段,买卖双方在享受平台带来的便利下,都应该遵循平台规则及诚信原则进行交易。本案中,原告交付货物后,被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利用平台规则和卖家的信任,不予支付交易对价,构成违约,非诚信之举。法院依法认定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并对被告的行为进行客观评价,有利于助推诚信社会建设,对提高社会信用意识具有积极作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