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朋友圈卖东西、微信点赞抵折扣等,已成为不少商家的销售方式和促销方法。朋友圈微商小广告铺天盖地,但制假售假、虚假宣传的情况也并不少见。近期,小鼓的一个朋友就通过微信朋友圈买到假货了,这种情况下,能不能要求对方退一赔三呢?
说好的专柜购入呢?
假的,都是假的
方某是一名微商,经常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奢侈品箱包、手表、服饰等商品相关信息,并称所售商品皆为代购或海淘,确保正品。吴小姐通过微信从方某处购买了两只包包,共计付款10250元。但背了一段时间,吴小姐越来越觉得不对劲,包包的做工和细节皆与闺蜜的同款包存在差异,后经专业机构鉴定确认:吴小姐从方某处购得的两只包包均为假货。
确认方某售假后,吴小姐曾多次联系对方要求退货退款,但方某一直以各种借口否认售假,也拒绝退款。吴小姐认为:方某作为经营者,明知案涉商品非正品,却作出虚假承诺欺诈消费者,其行为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
法院认为
本案中,方某通过微信平台将案涉某品牌包包等商品出售给吴小姐,吴小姐向方某支付价款10250元,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
本案是否适用“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本案中,方某在微信朋友圈中长期从事奢侈品箱包、手表、服饰等商品的销售经营活动,且向吴小姐等消费者提供商品服务,其身份应认定为经营者。另根据双方确认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显示“送检样品不符合品牌/制造商的技术信息和工艺特征”,据此,可认定案涉商品系假货。在案涉商品被检测机构认定为假货且来源不明的情况下,方某称商品系从专柜购入并以正品价格出售给吴璇,存在虚假告知的事实和欺诈的主观故意,其销售经营行为构成欺诈。吴小姐作为消费者,主张方某支付案涉商品购买价款三倍的赔偿共3075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承办法官:民二庭 刘超)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网络交易形式日趋多样化,既有企业对消费者的传统交易模式,也有定位于个人间交易的线上售卖方式。法院对于是否系“经营者”的认定,主要在于卖家从事的商品交易是否属于经营活动,也即是否以营利为目的进行持续活动。对于经营者而言,其在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不得采取欺骗或者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方式,诱导消费者在不了解真实情况下作出交易决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消费环节确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旨在鼓励消费者同欺诈等行为作斗争,也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予以规范。
法院提醒,作为消费者,遇到消费欺诈导致自身权益受损的情况时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作为经营者,遵守法律法规是基本底线,诚信经营是基本理念,应当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虚假宣传、制假售假以误导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供稿:民二庭 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