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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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刷刷,竟“洗没了”车内财物……
发布日期:2025-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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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将爱车送修或清洗时,往往会基于方便考虑,把车钥匙交给工作人员用于挪车。或许从未想过,此刻车内财物可能正面临着看不见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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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剧场

2024 10 月的一个傍晚,暮色渐浓,路边养车店内,洗车工小张一边哼着小曲,一边清洗车辆。趁车主在休息区等待时,小张的目光落在了车辆中控扶手箱上微微露出的钱包一角。他左右张望,确认无人注意后,迅速打开扶手箱,翻出钱包。钱包里静静躺着现金和首饰,在昏暗的洗车灯光下,这些财物仿佛在向他招手。当晚,小张就将这些不义之财藏进了自己的私人物品中。尝到甜头的小张愈发大胆,此后每当有车主将车送来,他就趁四下无人,再次将黑手伸向车内,寻找可以窃取的财物。多次盗窃下来,涉及金额总计达到 13047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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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一个多月后,小张在店内被警察抓获。归案后,他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主动向公安机关退出 13050 元,用于赔偿被害人损失。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盗窃金额13047 元,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提交的监控视频、交易记录、被害人陈述等一系列证据链条完整,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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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但其多次实施盗窃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需酌情从重处理。考虑到张某积极退赔全部经济损失,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且认罪认罚,法院最终判决其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扣押在公安机关的退赔款发还给被害人。

典型意义

(承办法官:吴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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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利用车主对洗车店的信任,趁车主不在车内时实施盗窃行为。从法律认定角度,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数额较大 多次盗窃 均构成盗窃罪。张某在两个月内连续三次实施盗窃行为,且盗窃金额超过立案标准,其终难逃法律的制裁。此外,张某的行为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也破坏了市场交易的信任基础,损害了洗车店的商业信誉。

法官提醒,广大车主在送车清洗、维修时,务必提前将车内财物妥善保管,不要抱有侥幸心理,避免将现金、首饰等贵重物品遗留在车内。商家应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培训,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从源头上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