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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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烟藏毒 不容留下
发布日期:2025-06-25
浏览次数:1,318

地下停车场,隐秘角落

聚会表象下,暗潮汹涌

新型毒品换装成时尚电子烟

烟雾缭绕中

健康防线崩塌,法律红线被踏破

一起由 上头电子烟 引发的案件

为所有人敲响禁毒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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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剧场

20231130日下午,阳光透过地下停车场斑驳的缝隙洒下,被告人阿磊驾驶着自己的轿车驶入某小区地下停车场。本以为是一场普通的朋友相聚,然而,车内却弥漫着异样的气息。在阿磊默许下,阿强等人上车后,拿出了几支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开始吸食。1211日,民警循线抓捕阿磊未果。接到电话后,阿磊幡然醒悟,主动到案配合调查。归案后的阿磊如实供述了容留他人吸食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电子烟的犯罪事实,还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试图将向其贩卖此类电子烟的上家抓捕归案。当晚,在民警的精心部署和阿磊的协助下,上家顺利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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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磊自身的行为,

是否构成犯罪呢?

构成何种犯罪呢?

法律小贴士


 容留他人吸毒,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该行为不仅纵容吸毒行为,还可能助长走私、贩卖毒品等犯罪,因此被刑法严厉打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此罪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法院认为

被告人阿磊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阿磊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向其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系立功,可依法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其具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判处管制或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因本案系涉毒品犯罪,且阿磊具有赌博、吸毒等劣迹,具有一定的主观恶性,故不宜对其判处管制或适用缓刑,该项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自首、立功、当庭自愿认罪等法定、酌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之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被告人阿磊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

(承办法官:吴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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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咪酯,这种本应用于医疗领域为患者减轻病痛的短效非巴比妥类静脉麻醉剂,如今却被不法分子当作牟取私利、荼毒社会的工具。当它被恶意掺入电子烟中贩卖,这些看似时尚的 上头电子烟,实则成为了吞噬健康的 隐形杀手。吸食者在享受短暂的刺激时,眩晕、依赖、呼吸抑制等危害已悄然袭来,长期滥用更会引发肾上腺皮质功能抑制,严重损害身体机能,甚至危及生命。自2023101日起,依托咪酯被正式列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受到严格管制。这意味着,任何涉及依托咪酯的非法贩卖、运输、滥用行为,都将触碰法律红线,涉嫌毒品犯罪。

法官提醒,当前新型毒品不断变换马甲,极具迷惑性。作为消费者,必须时刻保持警惕,认清上头电子烟 等非法产品的真面目,切勿因一时好奇或侥幸心理尝试,避免陷入健康和法律的双重危机。同时,全社会应形成合力,进一步加强对电子烟市场的监管,斩断非法产品的流通链条;学校、社区等要加大禁毒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尤其是青少年的识毒、防毒、拒毒意识,共同筑牢抵制新型毒品的防线。

鼓小助划重点:

电子烟装 易迷惑,容留吸食触刑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