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是旅游的旺季,不少人会选择走出国门,领略异国风光。然而,在享受旅途乐趣的同时,旅游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也不容忽视。
近期,鼓楼法院审理了一起境外旅游纠纷案。大家一起来看看:当旅游中发生意外时,责任该如何认定,游客和旅行社又该注意些什么。
案情剧场
2024 年 6 月,年过七旬的张女士与丈夫及好友一起,与某旅行社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约定 7 月赴欧洲进行15日游,每人支付费用 52600 元(含 23800 元升舱费)。
7 月 14 日晚,旅行团入住奥地利一家酒店,张女士与同行的王女士同住标准间,订房网站显示该房间面积为 16 平方米。次日凌晨,张女士起夜时不慎撞伤左侧胸部。王女士当即告知导游并请求安排就医,但导游未予协助。因语言不通且对环境陌生,张女士只能自行购买药物处理。受伤后,张女士上下车需他人搀扶,无法参与景点游览。此外,导游还组织其他团员签署了一份《情况说明》,称张女士因担心影响行程而拒绝就医,但事后证实该说明是回国后补签的,实际是导游担心耽误行程。
回国后,张女士经医院确诊为左侧肋骨骨折,就诊及复查共产生医药费 1500 余元。她认为,旅行社预订的房间过小导致其撞伤,且未及时安排就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退还旅游费用。双方协商未果后,张女士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关于张女士提出的 “酒店房间狭小且未达四星级标准导致撞伤,要求损害赔偿” 的主张。合同中约定住宿标准为 “境外常规 4 星级酒店”,但未明确引用具体标准,可参照国内相关标准。根据《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规定,“70% 客房的面积(不含卫生间)应不小于 20 平方米”,并非要求所有客房均需达到 20 平方米。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房间面积与撞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自身原因导致的人身损害,不应由旅行社承担责任。
关于“旅行社未及时安排就医导致伤情加重,要求退还费用”的请求。《情况说明》中关于张女士 “担心旅游行程” 的内容,与其因伤痛无法正常旅游的事实相悖,且该说明未经张女士签字认可,不能作为其自主拒绝就医的证据。张女士主张受伤后旅行社未积极救助,有一定事实依据。张女士年过七旬,受伤后需搀扶且无法正常参观,其自述多次要求协助就医或购药具有合理性。旅行社作为从事境外旅游业务的机构,在游客因语言、环境等障碍无法自行应对境外就医、购药时,有能力且应当提供必要救助,但其未能积极回应,在合同履行中存在瑕疵,应承担导致张女士旅游服务体验降低的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某旅行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女士10000元。
典型意义
(承办法官:刘春晓)
本案对暑期旅游中的游客和旅行社具有指引作用,同时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供重要参考,明确了旅游活动中各方的权利义务:
对游客的法律提示。游客享有知悉旅游产品真实情况的权利,签订合同时,需明确住宿标准、服务内容等核心条款,避免因约定模糊而引发争议。此外,旅途中应加强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在意外发生后,要及时与旅行社沟通并寻求帮助,留存医疗记录、沟通凭证等证据,作为维护自身权益的支撑。
对旅行社的义务界定。旅行社负法定安全保障与救助义务。作为专业服务机构,旅行社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采取救助措施并妥善安排游客。境外旅游中,游客因语言、环境受限更依赖旅行社,旅行社不能以“游客怕耽误行程”为由推卸责任,应秉持诚信原则,以游客权益为重。
鼓小助划重点
暑假畅游虽好,法律 “护身符” 不能少!
出行务必注意这三点:
选行程要“看保障”
签合同要“抠字眼”
遇意外要“留证据”
转发给计划出行的亲友,规避风险才能玩得安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条 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