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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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闻)南京首份!生效!
发布日期:2023-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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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京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生效。经查,南京人赵某在没有证据证明周某欠债的情况下,采取夜间敲门、发短信威胁、恐吓、辱骂等方式,进行所谓的“讨债”。因不堪赵某骚扰,周某的妻子吴某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了吴某的申请。

周某的妻子吴某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赵某多次发送以死相逼、扬言要伤害未成年的孩子等相关短信内容,并曾在夜间到住所敲门,严重影响了家人的正常生活,导致家人身心疲惫,精神遭受极大痛苦。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少年及家事审判庭法官刘桂占介绍:“被申请人赵某声称跟申请人吴某的丈夫有债务往来,说申请人的丈夫欠他的钱,所以他就采用了自己的一个‘收债’的方式,去人家家门上敲门,也给申请人的丈夫发了一些威胁的短信,其中包括知道他家地址、他在哪里还有其他的住所、他们家的孩子在哪里。因为赵某老威胁孩子,小孩也感到担心、紧张,父母也害怕,他们也在家门口装了监控,摄像头也拍到了赵某上门在吴某家门口转的照片。”

法院认为,申请人吴某正面临被赵某恐吓、威胁、辱骂的现实危险,依法向赵某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要求他立即停止威胁、恐吓、辱骂申请人。

刘桂占告诉记者:“赵某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法院说他今后也会按照合法的途径进行处理,不会那么激动。我们当时问他,如果他确实欠你的钱,你为什么不去起诉呢?赵某讲我也没有证据,可能也不一定能起诉成功,就觉得采取这种方式可能会有用。”

法院提醒,人格权侵害禁令是民法典新设的制度,是快速、有效保护权利人人格权的一种方式。根据民法典第997条的规定:如果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相关行为的措施。

刘桂占提醒:“法院作出了人格权禁令相应的裁定书以后,就发生法律效力了。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应该主动履行。如果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申请人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根据他的具体情况可以处罚款、拘留等处罚,如果构成刑事责任的,可能要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