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玲玲’及生母被继母虐待、喂食不明药物”“‘玲玲’身患重病,需要卖玉治病”……直播间中,“玲玲”的悲惨经历令网友心生怜悯。出于同情,南京网友万某在直播间下单购买五千多元玉器为“玲玲”献爱心。不曾想,“玲玲”的故事竟是博主为吸引流量杜撰的。近日,南京中院对这起因直播“卖惨”引发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作出终审判决,短视频博主公开道歉并支付三倍赔偿。
2021年7月,某短视频平台博主焦某在用户名“一搏《砥砺前行》”的账号上进行直播,称女孩“玲玲”及生母被继母“大美”限制自由,请求解救。后焦某多次直播带人前去解救“玲玲”母女的过程,并以“玲玲”被救后发现身患重病,需筹钱看病为幌,呼吁粉丝购买玉器产品为“玲玲”献爱心,所得货款用来支付“玲玲”医疗费用。
万某在某短视频平台上浏览到该直播间内容后,为了帮助“玲玲”遂在直播间内购买了手链、戒指等19件商品,累计支付5649.9元。
然而一段“玲玲”“大美”等人和焦某一起吃饭举行“庆功宴”的视频曝光令事情发生了反转。万某经他人转发看到后,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他立即向某短视频平台举报投诉,短视频平台关闭了该账号的商家经营功能。
之后,感到上当的万某将焦某及某短视频平台等公司诉至南京鼓楼法院,要求其发布道歉声明、退还货款并三倍赔偿。
焦某辩称,万某在其直播间购买的商品,货物品质与支付的价款相符,在销售货物过程中不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情形。直播间关于“玲玲”或其他剧情的演绎,是为了活跃直播间气氛,与买卖合同之间不存在直接关联。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照民法典第二十一条规定,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经查,“玲玲” “大美”等人物以及故事情节均为虚构,其销售玉器的“公益性目的”自始并不存在,故焦某故意虚构卖惨的故事情节,以虚假的公益性目的掩饰售卖玉器的营利性目的,具有欺诈的主观故意且实施了欺诈营销行为;万某因焦某的销售行为而对焦某销售玉器的目的产生了错误的认知和判断,基于此而作出的购买玉器的意思表示,与其真实意思不符,故焦某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万某要求焦某退还货款并三倍赔偿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各主体承担责任问题,法院认为:
某短视频平台负有对入驻店商的资格审查审核义务,并对其诚信经营承担着监管职责。根据查明的事实,没有证据表明某短视频平台对焦某炮制惨剧、虚构事实、欺骗消费者的营销方式知情放纵。万某等消费者向平台投诉后,某短视频平台随即关闭了案涉账号的商家功能。同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其也按照要求提供了案涉违规直播间的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综上,某短视频平台不应承担共同责任。某文化传媒公司系焦某设立的一人公司,结合焦某的直播间名称,可以看出焦某与某文化传媒公司二者高度混同,具有共同销售的意图及行为,某文化传媒公司应与焦某承担共同责任。焦某未取得某贸易公司的同意,冒用某贸易公司营业执照在某短视频平台备案登记,且某贸易公司未收取货款和获得其他利益,故某贸易公司不应承担共同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焦某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向万某的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如被告焦某未按要求履行,则将本判决书全文发布于《江苏法治报》;焦某和某文化传媒公司在收到万某退还的货品后,共同退还原告万某货款5649.9元,并支付三倍赔偿款16949.7元。一审判决后,被告焦某、某文化传媒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京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判决结果,南京鼓楼法院速裁庭庭长皮轶之进一步解释道,焦某在直播过程中虚构一系列的故事情节,但没有注明这是作品演绎,让消费者信以为真从而产生了购买商品的行为,焦某具有欺骗的主观故意,同时客观上实施了欺骗的行为并且自己获益所以构成欺诈。
针对当前网络直播行业存在的主体责任缺失、内容生态不良、主播良莠不齐等问题,记者了解到,南京两级法院已于8月2日向直播公司发送了司法建议。建议公司应加强对下属平台及其运营方的管理,构建主播准入机制,强化日常监管;主动落实平台主体责任,强化直播巡查和管理惩戒措施,加强行业自律;建立通畅的用户监督举报渠道,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反馈等,助力网络文明建设,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关于各主体承担责任问题,法院认为:
某短视频平台负有对入驻店商的资格审查审核义务,并对其诚信经营承担着监管职责。根据查明的事实,没有证据表明某短视频平台对焦某炮制惨剧、虚构事实、欺骗消费者的营销方式知情放纵。万某等消费者向平台投诉后,某短视频平台随即关闭了案涉账号的商家功能。同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其也按照要求提供了案涉违规直播间的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综上,某短视频平台不应承担共同责任。某文化传媒公司系焦某设立的一人公司,结合焦某的直播间名称,可以看出焦某与某文化传媒公司二者高度混同,具有共同销售的意图及行为,某文化传媒公司应与焦某承担共同责任。焦某未取得某贸易公司的同意,冒用某贸易公司营业执照在某短视频平台备案登记,且某贸易公司未收取货款和获得其他利益,故某贸易公司不应承担共同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焦某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向万某的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如被告焦某未按要求履行,则将本判决书全文发布于《江苏法治报》;焦某和某文化传媒公司在收到万某退还的货品后,共同退还原告万某货款5649.9元,并支付三倍赔偿款16949.7元。一审判决后,被告焦某、某文化传媒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京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判决结果,南京鼓楼法院速裁庭庭长皮轶之进一步解释道,焦某在直播过程中虚构一系列的故事情节,但没有注明这是作品演绎,让消费者信以为真从而产生了购买商品的行为,焦某具有欺骗的主观故意,同时客观上实施了欺骗的行为并且自己获益所以构成欺诈。
针对当前网络直播行业存在的主体责任缺失、内容生态不良、主播良莠不齐等问题,记者了解到,南京两级法院已于8月2日向直播公司发送了司法建议。建议公司应加强对下属平台及其运营方的管理,构建主播准入机制,强化日常监管;主动落实平台主体责任,强化直播巡查和管理惩戒措施,加强行业自律;建立通畅的用户监督举报渠道,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反馈等,助力网络文明建设,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南京市人大代表、南京商业学校副校长 董武琦:
直播购物作为一种新的商业业态,其本质就是商品销售。该案的公正判决起到了一个积极的示范作用,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意义。就网络平台销售如何进行监管和规范,相关部门要明确压实网络平台责任、加大对网络虚假宣传、假冒伪劣商品、欺骗消费者的处罚力度,将网络电商平台的商家纳入征信系统,尽快建立网络平台消费的维权绿色通道,加大宣传引导,促进该领域的健康发展。
【法官说法】南京中院速裁庭法官 陈礼苋:
诚信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直播购物是互联网时代出现的新型交易方式,直播间的经营者和主播在从事直播卖货的销售行为时,应当诚信经营,守住法律和道德的底线。焦某作为直播间的经营者和主播,其卖惨欺诈营销行为,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也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其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希望通过本案的裁判,引导直播间经营者、主播以及直播平台自觉以法律和诚信道德标准约束自己的行为,让消费者能在直播平台放心购物、理性消费,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消费环境。
编辑 江晨瑞
校对 李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