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请稍候,正在加载页面……
微博
(南京日报)鼓楼法院审结一起涉残疾人劳动争议案
发布日期:2024-03-01
浏览次数:1,534

本报讯(记者 陈舟扬 通讯员 苗芷毓) 当聋哑人面临不公正的对待、权益受到损害时,法院该如何保障他们“说话”的权利?近期,鼓楼法院速裁庭法官李庆华审结了一起涉聋哑人劳动争议案件,并收到了市聋人协会专程送来的致谢锦旗。

  阿强(化名)是一位聋哑人,听力残疾一级,只有小学学历。2007年年底,阿强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安排至某机关单位从事保安工作。2022年11月,因部分原因,阿强无法继续从事机关单位的保安工作,该单位将情况告知阿强,并联系公司重新为其安排工作。

  某日,公司联系阿强单独来办公室,工作人员拿出一张打印好的辞职报告,要求其在空白处签名。在没有手语老师陪同、对报告内容不知情的情况下,阿强签名后离开。手语老师知晓后,与阿强一起来到公司索要辞职报告,但对方一口咬定阿强已签字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并停发了工资、断缴了社保。

  恍然大悟的阿强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市聋人协会手语老师的帮助下,一纸诉状将公司告到了鼓楼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承办法官李庆华认为,阿强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依法成立。根据合同约定,公司安排阿强至某机关单位从事保安工作。该公司系阿强的用人单位,经营范围包括安保、专业保洁、汽车拖车救援等,在阿强因非个人主观原因不宜继续从事某一项目工作的情况下,公司完全有能力另行为其安排其他项目工作,此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公司借机与阿强解除劳动关系、断缴社保的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侵害了残疾人平等的劳动权益,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阿强支付赔偿金。因此,法院判决,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阿强赔偿金10.5万元。

  李庆华介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原告系聋哑人,且学历较低,用人单位利用聋哑人接受信息的不对等性让其签署辞职报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聋哑残疾人与外界的交流比较困难,他们的心灵更加脆弱和敏感,需要更多的温情呵护。作为法官,我们要尽己所能,帮助生活中的少数,回应每一位群众对公正司法的期待。”李庆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