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间,李某某、钟某某明知上游犯罪分子需要转移违法犯罪所得的赃款,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仍然伙同他人合伙成立工作室,大量招募人员提供银行卡,并组织供卡人员分组转移赃款。李某某、钟某某以转账资金流水金额的2.5‰的比例向上游犯罪分子收取费用,以转账资金流水金额的1.2‰的比例向供卡人员支付报酬。李某某、钟某某参与非法支付结算金额高达1.5亿余元。
此外,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间,多名被害人被人冒充公检法诈骗、或以刷单为由诈骗、以投资理财为由诈骗,其中九名被害人钱款共计40余万元被李某某、钟某某控制的银行卡转移。
2021年4月14日,鼓楼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某、钟某某的行为分别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数罪并罚,对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对钟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相应罚金。
法官说法:近年来,涉“两卡”黑灰产业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推波助澜,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屡打不绝的关键一环。在此提醒广大社会公众,为保障自身资金安全,要牢固树立法律意识,依法使用账户,拒绝出租、出借、出售账户或帮助他人转账,切莫贪图小利,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