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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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说谎?罚!
发布日期:202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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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7月1日起,《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正式实施,根据《条例》,酒驾醉驾、医闹伤医、骗取社保、学术不端等20种严重失信败德行为将纳入失信目录清单,并依法受到惩戒,从此诚信社会建设步入“有法可依”的时代。

诚信是立人之本,法律更是不容亵渎和欺诈,也容不得半句谎言。

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违反诚信的行为,非但难以“胜诉”,还会收到法院的“罚单”!

虚假陈述?罚款五万

近日,鼓楼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某建设装饰公司在法庭上虚假陈述,法院向其开出了50000元的“罚单”。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现场回顾
该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诉称,2018年其中标了被告的一项工程,并已经向被告指定的账户汇入50万元,但被告没有邮寄质押金收据。后其多次向被告催还质押金,但被告至今未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风险质押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中标涉案工程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但原告并未实际施工,而是由原告工作人员任某将工程再次转包给第三人。任某代第三人向被告支付质押金50万元,第三人为此向任某出具了50万元的借条。其后,实际由第三人施工,且第三人按约定偿还了任某部分款项。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原告未按照要求的期限向被告支付保证金,亦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与被告签订施工合同,双方之间不存在利益关系。

任某支付完质押金50万元后,原告并未向被告催告要求签订施工合同,第三人已经向任某出具了50万元的借条,后又返还任某款项40万元,因此任某并未代原告向被告支付质押金,而是代第三人向被告支付质押金。故对于原告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在本案中,明知任某代第三人向被告支付质押金,仍称原告向被告支付质押金并进行诉讼,原告进行虚假陈述,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将另行对原告进行处罚。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诉讼当事人及证人应当如实陈述事实、提供真实证据,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和法律责任。该案中原告当庭虚假陈述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干扰了案件审理与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与公信力。鼓楼法院依法对原告作出了罚款50000元的处罚决定。

与法同行,诚实守信

本案中,法院依法开出处罚决定书,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了司法公信力,也再次为大家敲响了诚信的警钟。

塑造诚信社会,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和目标,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人民法院在维护社会诚信、培塑良好社会风气等方面应起到重要作用。

鼓楼法院将加大对虚假陈述等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此类行为坚持“零容忍”态度,为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治化、规范化、系统化做出重要贡献,在全社会引导诚实守信、知法守法的良好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