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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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以“免责声明”拒赔伤残金,法院判决“照赔不误”
发布日期:2025-03-19
浏览次数:1,509

企业为省续保费签下

“放弃伤残理赔”声明 

保险公司以此拒赔

这份免责声明究竟效力如何?

员工的伤残赔偿款该谁买单?
跟着鼓小助来看本期案例

……

案情剧场

20221130日,某配件厂车间内机器轰鸣,操作工阿唐在搬运金属部件时发生工伤事故,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配件厂按照工伤保险规定,于202310月与阿唐达成一致意见,一次性支付阿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639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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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配件厂曾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期间自2022226日至2023225日。然而,当配件厂就阿唐的工伤事故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收到了意外答复——保险公司以一份“续保免责声明”为由,仅同意赔付医疗费和误工费,拒绝承担伤残保险金。

这份声明源于2023224日的续保环节。为降低保费,配件厂应保险公司要求签署声明,承诺“仅限医疗费用和误工费赔付,放弃伤残理赔”。次日,双方签订新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也相应调低了保险费率。双方对员工阿唐的伤残保险金是否属于理赔范围产生争议,配件厂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庭审交锋

原告:阿唐是保险合同明确约定的员工,事故完全符合保险责任范围。我们已实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公司应按约支付全部保险金!

被告:续保声明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已书面承诺放弃伤残理赔,根据契约自由原则,保险公司仅需承担医疗费和误工费。

法庭调查发现,双方均承认“减少保费支出”是签署声明的核心目的,更关键的是,案涉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保险费率已在监管部门备案,保险公司此举系擅自通过“免责声明”变相调整费率。

本案中,案涉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保险费率经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某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执行。续保免责声明是原告为了在续保时减少保费支出而作出的承诺。被告基于该承诺减轻了自身赔偿责任,并通过降低保险费率的方式,让原告续保以获取保险业务。该行为既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保险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双方当事人在续保免责声明中作出不予申请伤残理赔的约定,系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无效。某保险公司以该声明为由拒绝支付伤残保险金的主张不能成立。

原告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和伤残保险金均属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被告应当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一槌定音:

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法院确认医疗费、误工费及伤残保险金三项损失共计54265.58,未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主动履行了理赔义务。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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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民一庭 李彭)

本案的判决打破了“投保人自愿放弃权利即免责”的简单逻辑,通过穿透性审判揭示了免责声明背后的利益交换本质,既保护了劳动者权益,又维护了保险市场的健康生态,具有一定典型意义。法院明确:1.保险费率不得随意调整:备案费率具有法定约束力,保险公司不得通过“协议免责”变相降价揽客;2.投保人权益得到保护:保险合同应遵循诚信原则,以“让利”为诱饵侵害投保人利益的免责条款应属无效;3.市场竞争秩序应予维护:对破坏公平竞争的行为坚决否定,为保险行业规范经营树立标杆。

法官提醒,保险的本质是风险共担,而非利益博弈。在契约自由的外衣下,公平正义永远是不可逾越的底线。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严格执行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本法规定,及时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以任何方式改变保险条款或者保险费率。